【项目】各市!2022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补贴奖励和认定条件流程细则
江露 / 2021-12-15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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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补贴奖励政策包括哪些?认定条件流程是怎样的?各市企业单位汇总如下,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介绍说明,有需要的企业公司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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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补贴奖励政策

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年度出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审核上报工作。各地应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予以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一)出库企业

12021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9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二)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附件1),正式行文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

二、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凡于20202021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上报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确保与同级税务部门数据一致,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地方上报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将作为核定入库企业培育期贡献奖励的依据。

三、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年度入库工作

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通过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已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鉴于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因此从2021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将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地方培育库,并配套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省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

四、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培育资金(合称为“地方培育资金”)须对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认定培育奖励。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的年度培育资金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督促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标准及时足额下达2020年度培育资金。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据实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根据《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以下简称“省培育资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培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培育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培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省地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省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及工作方案。科技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提出入库意见、入库企业公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育资金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等。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条件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流程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4.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及公示。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省级入库。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各设区市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设区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十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奖励补贴

第四章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入库培育奖励。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对于当年度入库企业地方培育资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奖励的,省培育资金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培育期贡献奖励。省培育资金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企业实际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贡献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认定培育奖励。省培育资金与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上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不低于30万元培育奖励,其中省培育资金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培育资金下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入库培育情况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省培育资金指标,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省培育资金指标,确定本地区入库企业的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据此下达培育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培育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省科技厅负责对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各设区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及时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做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原《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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