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2021-2023苏州市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申报补贴指南
章孝德 / 2021-12-14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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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苏州市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向发布了,该政策中包含多项吴中区企业可申报补贴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企业创新投入奖励、科技创新服务相关奖励等,那么如果吴中区的企业想要申报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的补贴资金的话,可以随时与卧涛科技小编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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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创新型企业梯队,推动高新产业发展

1.对当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企业奖励1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5万元;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1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于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或首次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打造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

4.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家奖励50万元。

5.对科技创新载体(大院大所),根据院所合作层级、人才团队、项目研发投入等进行综合评定,按市区1:1或者3:7的比例给予专项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5亿元的综合支持。

6.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1200万元支持。奖励经费由区、镇(区)按各50%分担。

7.对纳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该项政策就高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由区、镇(区)按各50%分担。

8.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9.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类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专项的,每家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承担省级科技专项的,每家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批上级绩效补助的,按1:1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绩效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批上级绩效补助的,按1:1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绩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加速创新要素聚集

12.对获得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按贴息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技术合同年成交额达到100万元的,按年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年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的,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区联动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其中,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支持。

14.区内企业开展区外、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和国际研发机构建设的,根据其实质性内容和运营成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15.实施科技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获批东吴科技企业家,给予3万元/个先行补助;对当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引智基地、外国专家工作室,按上级补助经费1:1的比例予以资金奖励。

16.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且认定10家以上的,每成功认定1家高企奖励2万元,上不封顶。

17.设立区级科技发展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教育、农村社发等项目),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等科技活动。

18.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申报服务、预审辅导、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科技统计、综合评价、调研报告、科技宣传、产学研活动及各类科技会议等相关工作。


四、附则

1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除特殊说明外,经费均由区级承担。

21.对于已经依据区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项目,本意见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符合本意见中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相关政策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要求执行。对于本意见中部分奖励优于市级政策的条款,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补齐差额部分。本意见中相关政策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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