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张梦 / 2021-12-14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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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6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扬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2、《办法》主要涉及对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办法》涉及哪些内容?

《办法》共5章16条。分别为总则(1-4条)、申报标准(5-7条)、申报程序(8-10条)、动态监测(11-13条)和附则(14-16条)。

4、《办法》中有哪些干货?

(一)市级示范合作社标准

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管理规范有效。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规模实力较强。原则上入社成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实力四项指标中两项指标即可申报)。

5、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常态化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6、品质优销售稳。产业特色明显,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产品销售稳定,拓宽网销渠道,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

8、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二)市级示范社动态管理过程中,取消示范称号的情形:

1、申报市级示范社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2、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3、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5、未执行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6、不按规定参加示范监测评价,或者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7、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社条件的。

5、文件实施后,实施结果的公开途径是什么?

实施结果的公开途径包括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及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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