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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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支持我市特色小镇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引导产业集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扩大有效投资、鼓励创业创新和促进产城融合。
第四条特色小镇建设实行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每个特色小镇均应明确投资建设主体,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政府加强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整合、创业环境优化、文化内涵传承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结合各自职能,整合部门政策资源、资金,指导、支持特色小镇的培育和建设。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特色小镇建设管理办法和评估验收办法,会同市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考核评估;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小镇发展进程和特色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公开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资金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管理规范的原则,主要用于特色小镇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对达到序时进度和建设要求的特色小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条对市级特色小镇进行年度考核,对小镇建设序时实施进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达到建设标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经评估验收,对达到序时实施进度、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达到建设标准的特色小镇实行综合奖补。
第十二条特色小镇评估验收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结果评定为合格的特色小镇奖补资金300万元,连续考核奖补三年。
第十三条特色小镇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纳入区级年度建设计划;
(二)实际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
(三)建设项目达到序时进度和建设要求;
(四)建设项目未享受过市级政府投资补助和其他贴息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
(一)贴息每年结算一次;
(二)贴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最高限,按实际发生利息的20%补贴;
(三)贴息期限按照特色小镇项目建设实际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特色小镇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特色小镇重点建设项目贴息,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特色小镇重点建设项目贴息补助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验收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特色小镇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特色小镇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一)编制特色小镇规划;
(二)完善特色小镇功能和生态保护、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建设;
(三)特色小镇配套设施建设;
(四)特色小镇规划指导、培训考察、考核评审、宣传推广、专场推介等。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绩效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列入市级建设的特色小镇,实行季度通报情况、年度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由市财政局收回已拨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负责全市特色小镇的规划布局、督查推进,协调指导特色小镇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特色小镇
的审核和兑现工作,引导各地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加快规划建设,加强资金监管;市、区金融办负责指导和支持全市金融特色小镇的建设发展,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金融支持;其他市、区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建设、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牵头市有关部门对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由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有关财政、发改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