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解读
江露 / 2021-11-23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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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精神,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了《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以下简称《目录制度》),共五章22条。

一是《目录制度》明确了“江苏农业品牌”的定义内涵,即在江苏省域范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它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明确了征集推选范围,包括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食用菌、茶叶、中药材、蚕桑、蜂蜜等类别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明确了首轮征集推选时间,从2020年至2022年,每年征集一次。

二是《目录制度》明确了产品品牌征集推选的标准,包括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以及优先征集项、不予征集项。同时考虑到区域公用品牌的特殊性,单独进行征集推选。

三是《目录制度》明确了征集推选的程序,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品牌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部门和专家共同推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其中,在候选名单公示前,加强品牌主体的信用查询。

四是《目录制度》明确了省级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入选品牌自觉接受监督,一旦出现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坚决予以退出,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是《目录制度》明确了加强农业品牌建设的扶持、推介与保护,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加强对入选省级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适时开展专用标识使用管理;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省级及以上农业展会等活动;指导行业协会等开展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培育塑强一批农业大品牌,不断提升江苏农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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