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2021年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奖励补贴指南
张梦 / 2021-11-17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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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正在申报中,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有多少?是如何申报的?需要满足什么申报条件?今天本文就来分享这些内容,如果你想申报这个资金,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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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范围及重点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围绕全市会展经济工作重点,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会展业的影响,2021年度南京市会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鼓励会展场馆运营单位、会展组展及会展相关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二)继续加大招展引展力度。

(三)继续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发展的贸易类展览项目;原计划2021720日后举办的展览项目,如期或延期在本年度内举办,补助资金予以上浮。

(四)支持国际会议和规模会议项目。

(五)鼓励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级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我市专业场馆和会展项目。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会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项目。

(七)对201911日后在我市举办的高品质展览项目进行创优创新评选奖励。

(八)鼓励会展企业人才培养。

二、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会展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以及其他社会机构;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按照市贸促会(会展办)统计工作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4.申报项目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能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的各类品牌会展项目;5.无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记录;6.《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程序。凡符合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会展企业、展馆运营企业等必须在拟申报项目实施前30日向市会展办提交网上申请;项目结束后30日内按规定网上提交电子版补充材料,并向市会展办提交1份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加盖鲜章)。

(三)项目审核和评审。市会展办有关人员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对拟支持项目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反馈意见。市贸促会(会展办)按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1031日,请各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交有关材料,之后申报的项目补助资金,在下年度3月底前下达。

 

 

附件: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本《指南》不适用主承办单位包含省、市党政机关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均须通过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平台(简称网上申报平台)进行,不接受线下申报。使用说明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

(三)除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当年度同一申报主体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多个项目奖补。

(四)线上会展项目须依托我市线下会展项目同期举办,

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当届线下会展项目的除外。本《指南》适用2020年度举办且已在网上申报平台提交申请的线上会展项目。

(五)本《指南》不适用组织赴境外举办或参加会展项目。

(六)申报单位会展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组织赴境外举办或参加会展项目有关业务收入。

(七)新引进展览项目指3年内(含当年)未在我市举办或续签书面协议定期、连届(不低于三届)举办的展览项目。

(八)展览项目需采取市场化方式在我市专业会展场馆举办,实际展期不低于3天,贸易类展览项目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含),消费类展览项目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含)。

(九)展览项目总面积包括室内展区和室外展区面积(按照室内、外场地租赁单价折算),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休息区和仓储区,以及与展览项目主题不符的展位面积。与展览项目同期同址举办的配套会议项目,会议室面积经认定可计入展览项目总面积。

(十)展览项目场地费用为场地租赁费用,不包括水电费、空调费、搭建(管理)费、广告费、运输费、餐饮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十一)会议项目需采取市场化方式在我市专业会展场馆、三星级(含)以上或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等级品牌宾馆(酒店)举办。

(十二)会议项目场地费用为场地租赁费用,不含空调、影音设备等配套设施租赁费用以及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费用。与会议项目同期同址举办的配套展览项目,场地租赁费用经认定可计入会议项目场地费用。

(十三)互为配套同期同址举办的展览项目与会议项目,如均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分别申报。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奖补:

1.知识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的项目;

2.项目主(承)办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以及存在其他失信行为;

3.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疫情传播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

4.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形。

二、会展业主体经营奖补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201911日后在我市新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我市注册、依法纳税且纳入统计的主营业务为会展策划、设计等独立法人企业;南京空港会展小镇会展场馆运营单位。

(二)支持方式

1.新设立企业自产生地方财力贡献的下一年度起,按其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50%,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新设立的企业,当年度在我市举办会展项目且年会展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

3.主营业务为会展策划、设计等企业,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加500~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与增量奖励不兼得)。

4.南京空港会展小镇会展场馆运营单位在实现第一年度展览项目后,按其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50%,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当其年度会展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

(三)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于申报当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新设立企业于注册后)30日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或展馆认证)(附件9),并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要求,在线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三、展览项目引进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组织等)。多家单位共同引进的会展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申报条件(需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1)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权威机构有效认证的展览项目。

2)主题及内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展览总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以促进产品、服务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为目的的贸易类展览项目。

(三)支持方式

1)给予展览项目引进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

2)签订书面协议在我市定期、连届(不低于三届)举办的展览项目,以首届一次性资金奖励金额为基数,给予项目引进单位自第二届起连续两届(当届展览面积需不低于首届)120%的资金奖励。

3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新签约引进,并于20211231日前完成,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贸易类展览项目,项目展览面积在1—2万平方米(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8万元;项目展览面积2—3万平方米(含),给予一

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项目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享受原有关规定标准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四)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于会展项目实施前不少于30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展览)(附件10),并提交申报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会展项目结束后30内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在线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四、贸易类展览项目补助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展览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由本市市场主体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或引进符合“4+4+1”主导产业且与展馆签订落地三年协议的,以促进产品、服务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为目的贸易类展览项目。

(三)支持方式

1.项目展览面积在1—2万平方米(含),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补满三届;项目展览面积在2—3万平方米(含),每届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助;项目展览面积在3—4万平方米(含),每届给予不超过80万元补助;此后项目展览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以上均按项目展览面积在相应档级的实际比例计算补助金额。项目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每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境外展商来自不少于5个国家或地区、参展面积不低于展览总面积30%的展览项目,补助资金上浮20%

3.原计划2021720日后举办的展览项目,如期或延期在本年度内举办,在当届补助基础上,申报主体为南京注册的,补助资金上浮50%;申报主体为异地注册的,补助资金上浮20%

(四)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于展览项目实施前不少于30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展览)(附件10),并提交申报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展览项目结束后30内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在线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五、专业消费类展览项目补助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展览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

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以现场销售展品或现场售卖为目的的专业消费类展览项目。

(三)支持方式

以项目历届规模最大的展览面积以及补助10万元为基数,按其展览面积实际增量给予补助,每增加2000平方米,补助相应增加1万元。

(四)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于展览项目实施前不少于30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展览)(附件10),并提交申报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展览项目结束后30内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在线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六、会议项目奖补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会议项目知识产权(或受知识产权归属单位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会议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国际会议。国外权威机构或知名企业主办,参会人数

2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且不少于参会人数10%的会议项目。

2.认证会议。在我市举办的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的会议项目。

3.规模会议。国家级、全国性学会、协会等以上标杆性专业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民营经济百强企业、高等院校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机构或企业主办,符

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外来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实际会期不低于3天且住宿不低于2晚的会议项目。

(三)支持方式

1.给予国际会议项目申报单位会议场地实付租金的80%资金补助。

2.给予认证会议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资金补助20万元,签订书面协议在我市定期、连届(不低于三届)举办的会议项目,以当届补助金额为基数,给予项目申报单位自第二届起连续两届分别20%的资金奖励。项目如符合国际会议申报条件,可按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3.给予规模会议项目申报单位会议场地实付租金的60%资金补助。

4.原计划2021720日后举办的会议项目,如期或延期在本年度内举办,在当届奖补基础上,申报主体为南京注册的,奖补资金上浮50%;申报主体为异地注册的,奖补资金上浮20%

(四)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于会议项目实施前不少于30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会议)(附件11),并提交申报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会议项目结束后30内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要求,在线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七、国际认证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提交认证申请,或向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权威组织提交入会申请,并按有关程序接受项目或资格认证的企业(机构、组织等)。

(二)申报条件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定期、固定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有效认证的展览项目。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有效认证或加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的我市专业会展场馆。

(三)支持方式

1.展览项目首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当年起,连续三届每年给予申报单位资金奖励20万元(展览项目三届期间须保持有效认证)。三届后仍保持有效认证的展览项目,有效认证期内每届给予申报单位资金奖励10万元。

2.我市展馆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或成为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

(四)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获得有效认证后30日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展览)/(企业或展馆认证),并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在线提交申报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及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八、会展新业态新模式补助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会展场馆、公共服务平台实际运营的机构、组织或企业;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展览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

经市贸促会(会展办)认可的第三方(行业主管部门、专业评测机构或权威会展行业组织)评估和认定,采用新技术、

新模式的智慧会展场馆升级建设项目、线上展览项目以及有效提升我市会展发展能级的会展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支持方式

1.按智慧场馆升级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组织并实施升级建设工作的场馆运营单位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给予2020年度、2021年度实施的线上展览项目一次性资金补助20万元。

3.按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前期实际研发资金的50%,给予组织并实施平台开发建设、运营工作的申报单位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于项目实施前不少于30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3),并提交申报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项目结束后30内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7)要求,在线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九、创优创新评选奖励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奖项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

201911日后在我市举办的贡献度高、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高品质展览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项目申报

创优创新评选由市贸促会(会展办)在本年度牵头组织实施,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会展人才培训补助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从事会展业务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组织等)。

(二)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1.我市会展从业人员参加国家部委、省级以上人社部门举办的会展专业人才培训,获得初级、中级资格认证,分别按照个人培训费50%70%的标准给予补助。

2.在我市从事会展工作三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注册会展经理(CEM)证书、上海市会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证书等行业认可的会展高级资格认证,按照个人培训费90%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项目申报

符合补助条件且在申报单位从事会展工作的正式聘用人员(不含试用期),由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南京市会展从业人员获得会展等级资格认证个人信息表》(附件14),并根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8)要求在线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同步线下提交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展览、会议项目申报单位积极提供招商信息(线上与《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步提交),并在当届会展项目中协助我市相关区、开发区或部门,组织、匹配我市投资环境推介、专题产业推介、项目洽谈交流及招商项目签约等招商环节的,项目完成后经市贸促会(会展办)会同相关区、开发区或部门书面评估认定,根据招商环节完成质量和效果,在当届项目奖补资金基础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20万元。

十二、拟确定为我市重点扶持、培育的会展项目,资金补助事项由市贸促会(市会展办)依程序组织认定并行文上报,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十三、拟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会展企业,可依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

20211号)及《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要求申报奖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会展企业,可依据《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申报奖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此类专项资金时应同步向市贸促会(会展办)提交相关材料备案(附件15)登记。

十四、本年度获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五、本《指南》由市贸促会(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我市其他会展业有关政策与本《指南》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指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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