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市开展第一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下面就来了解具体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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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1、地市级科研院所。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举办,市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工程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地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市级科研院所举办(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
2、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国家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且2021年涉及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
二、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苏州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至举办(主管)部门。
2、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向各市、区科技局申请,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至各市、区科技局。
3、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市、区科技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基本情况表》以及《名单汇总情况表》纸质版(须举办(主管)部门盖章,一式两份)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基本情况表》和《名单汇总情况表》扫描版一并报送。
三、其他事项
1、请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市、区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
2、相关材料请于2021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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