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我省注册的软件企业。
2、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嵌入式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其中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
3、企业设有独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技术中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所申报的领域内,近三年新增软件著作权、专利总数不少于10项。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800万元;技术中心研发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技术中心人员数不低于60人,且从事软件工作的专职人员占技术中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好处
1、资金奖补:10-100万
2、收税优惠: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
3、荣誉资质: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证明
4、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软件企业技术中心分类
1、基础软件技术中心
2、工业软件技术中心
3、信息安全软件技术中心
4、互联网信息服务、区块链技术中心
5、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技术中心
6、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技术中心
7、其他软件技术中心
卧涛服务优势
卧涛服务流程
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及要求
所属类别:指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区块链、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及其他共7类。
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准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1.1、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3、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总额”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4、企业研发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指统计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科研设备、开发设备、工具软件原值(账面原值)。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5、企业全部在研软件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软件开发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格。
5.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不少于36个月的研发项目数。证明材料:项目清单。
6、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证明材料:企业年末从业人员数证明。
7、技术中心人员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证明材料:技术中心人员数证明。
8、技术中心从事软件工作人员数:指直接从事(或参与)软件研发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管理和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证明材料:技术中心从事软件工作人员数证明。
9、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数。如中央及国家部委认定的“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等,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333工程”和“双创计划”等。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既是拥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家只统计一次。证明材料:专家资格证书,博士学位证书,企业年末在岗人员证明。其中国(境)外的博士学位证书还需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10、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专家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等。
11、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2、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省级行政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3、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或国际组织、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证书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
14.1、近三年授权的有效专利数:报企业在报告年度及报告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获得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14.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作为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复印件。
15.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复印件。
16、近三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及报告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总数。证明材料: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印件。
17、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数量。证明材料:正式发布的相关标准文本主要页面复印件。
18、获国家软件相关的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科技类奖励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19、获省软件相关的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省级科技类奖励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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