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兴平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稿申报补贴资助条件和材料流程
江露 / 2025-07-28 1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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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兴平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省咸相关政策、《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94号)和《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财教文〔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兴平市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实施意见》(兴办发〔2025〕3号)相关重点任务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省、咸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专项资金使用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其具体职责是: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核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会同市科技局商定资金安排框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2.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加强项目库管理,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至科技局账户,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3.及时收回经市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科技资金;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市科技局职责

1.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我市整体工作部署和年度重点任务,拟定当年资金使用计划框架,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2.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立项、项目评审、项目考察;负责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年度预算执行、跟踪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3.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预算绩效和资金合规使用等方面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实现。

(四)市审计局职责

1.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绩效等情况开展审计调查,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2.负责把关专项资金的总体投入及投向,分析我市专项资金实际投入增长情况、主要投向的领域等,确保从宏观层面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作用;

3.负责监督项目管理申报过程,监督项目组织、审核过程中,设定的申报条件、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审核程序是否合规;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问题,关注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企业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4.负责审核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环节,确保资金分配合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拨付及时到位。结合市本级配套资金政策,重点检查相关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保证各级资金及时拨付,核算规范使用,杜绝资金长期闲置或损失浪费情况。

5.负责监督审核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目标实现情况。对照项目预期目标,检查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支出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省咸科技领域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部署安排。此项资金额度根据财政资金实际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列支。

(二)政策性奖补。政策性奖补资金列支专项资金总额的40%,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兴平市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实施意见》中相关奖补政策,鼓励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等科技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个人等主体进行奖励或补贴。

(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列支专项资金总额的50%,用于开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支持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四)科技管理专项。科技管理资金列支专项资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保障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事业发展而支出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科技政策研究、评审考察活动、科技项目管理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科技管理专项由市科技局编报预算,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以上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等相关规定如遇中省咸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政策性奖补资金管理

第七条政策性奖补资金。政策性奖补资金分为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服务体系健全共四类专项资金。政策性奖补资金发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部门协同监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奖补资金计划,受理申报、审批资料及结果公示,市财政局承担政策性奖补资金管理,负责资金专项核算及拨付执行;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申请发放全过程进行审计;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发放全过程的监督审查。年度具体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申报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网站通知为准。

第八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建设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壮大“四支队伍”

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才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对口服务兴平并为兴平市政府部门或企业提供咨询、指导、项目评审、技术对接或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咸阳市科技顾问、科技大使;

2.首次被认定为兴平市科技特派员,在本年度为兴平市域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对接等服务,需所在单位推荐,每个单位推荐2人;

3.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且在本年度为兴平市域内企业提供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落地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引进优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落户兴平)的技术经理人。

支持方式:

1.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顾问、科技大使等专家教授,每人每年度给予1万元奖励;

2.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此项奖励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工业特派员、农业特派员各10名;

3.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经理人,按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及质量,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二)“科学家+工程师”队伍

申报主体:

兴平市域内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才团队

申报条件:

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咸阳市级“科学家+工程师”队伍、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科技人才团队;

支持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咸阳市级科技人才团队,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万元奖励。

(三)高层次创新人才

申报主体:

兴平市域内科研院所、企业就业人员

申报条件:

成功申报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陕西省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青年科技新星的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咸阳市级科技创新人才的人员。

支持方式:

1.享受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2.省级、咸阳市级分别给予每人最高1万元、5000元的生活补助。

(四)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主体:

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成功申报省级、咸阳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科技服务机构;

2.连续3年以上(含3年)为兴平市域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促成科技成果项目落地兴平的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方式:

首次入选省级、咸阳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旨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助力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兴平市域内企业

申报条件:

1.拟在兴落地并有实际投资,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成熟度高,且成果需形成成熟产品的项目承担单位

2.域外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兴注册成立企业并投入运行,且3年内不搬离兴平;

3.参加咸阳市“三项改革”成果转化大赛的获奖项目(三等奖及以上)的在兴单位。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1.经市政府审定的优质项目,待项目落地后,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2.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转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支持机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路演

申报主体:

兴平市域内科研院所、企业

申报条件:

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路演活动且成功在兴落地转化的项目承担单位,需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通过路演活动成功在兴落地转化的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三)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

申报主体:

兴平市域内科研院所、企业

申报条件:

以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数据为准,上年度完成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超1000万元的企业、科研院所。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按照吸纳技术合同成交实际金额给予分阶梯奖励,单个企业、科研院所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具体为:

1.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之间,按照实际成交额的1‰予以奖励;

2.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包含1亿元)之间,在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予以奖励;

3.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亿元,在奖励7.5万元的基础上,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2‰予以奖励。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兴平域内企业

申报条件:

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对兴平“三航一新”等主导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突破、产品创新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团队。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对兴平“三航一新”等主导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

(一)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申报条件:

1.在兴筹建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联合体等)的企业;

2.在兴设立产学研中试基地、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或与域内企业联合建立创新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

3.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落户的创新平台。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1.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咸阳市级创新平台(除重点实验室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2.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咸阳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落户的国家级、省级、咸阳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4.同一企业申报多个级别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以最高级别平台给予奖励。

(二)关键技术攻关(揭榜挂帅专项)

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兴平域内企业

申报条件:

参加“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通过“挂榜”征集技术解决方案、实现在兴成果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申请单位需为“揭榜挂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三)前沿技术研发

申报主体:

兴平域内的科研院所、企业

申报条件:

1.成功申报省、咸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院所、企业;

2.申报我市“三航一新”等主导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承担主要单位。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1.成功申报省、咸科学技术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2.企业申报我市“三航一新”等主导产业领域的科研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国家级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健全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健全域内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

科技型企业培育

申请主体:

兴平市域内企业

申请条件:

以下两个条件均需满足:

1.在兴缴纳税收的企业;

2.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本年度上市企业。

支持方式:

1.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

2.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00元;

3.省级瞪羚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

5.上市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奖励。

第五章 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涵盖指南发布、申报、评估评审、实地考察、立项、签约、执行、结题验收及财政资金评价等全流程环节,强化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通过资金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于项目的征集、立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将在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一)支持方向

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航空航天航海及新材料(以下简称“三航一新”)、高端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智能家居、食品精深加工、现代农业等主导产业领域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创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和金融结合、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活动。具体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1.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围绕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2.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产品研发、试验推广等公共科技活动。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3.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支持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支持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支持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前瞻性研究;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环境优化,激发创新活力。

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支持方式、支持方向及申报流程按照市科技局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兴平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执行。

(二)支持方式与额度

1.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确定科技计划项目设置资金类别和资金额度。

2.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新增研发投资的30%。

3.同一年度,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已申报中、省、咸阳市的项目不得申报兴平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申报的项目须具有先进创新的研究思路、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明确可考核的目标,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科技成果优先在本市地域内实施转化。

(三)项目资金申请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兴平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7.具备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必备条件;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项目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10.以前年度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单位,须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未结题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对于技术创新有重大影响或产业技术带动明显、有望成为经济新增长点的项目,可酌情连续支持。

(四)项目申报资料

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议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形态;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情况及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4.相关附件。企业科技诚信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查新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贷款贴息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程序: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实行专家评审与会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公开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会议审定和发文下达。

1.公开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兴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由申报单位自主申请,项目征集期限为两个月。

2.受理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所在街道、镇办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查,市科技局对项目科技创新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为3~5人,其中市外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

4.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托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实施项目的必要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5.会议审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综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后经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6.下列项目可直接立项支持:

1)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

2)市级相关政策规定需支持的科技项目;

3)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确认应配套的中省咸重大项目。

7.发文下达。项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对项目实行统一编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

8.补充事项:

1)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兴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2)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3)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项目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

1.项目资金拨付:

1)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资金文件及《项目合同书》到市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文件向市科技局下达资金预算后,由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2)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文件,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财教文〔2016〕156号)相关要求执行。

4)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5)凡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验收年度工作计划。2万元(含2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科技局提交结题报告;2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验收,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以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1)验收基本程序: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

2)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70%以上的验收为合格。

3)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①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②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预期成果未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④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

4)对项目期满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一般可延长一年期限。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上报市科技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对延期项目验收、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的单位,下年度不得申报科技发展计划资金所属项目;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2年内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七)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合同书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3.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该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项目结题及经费决算报告,经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项目验收程序办理,项目结余资金收回财政。

4.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档案库,对于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未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在以后3年内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5.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6.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7.市科技局将对有必要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中期检查工作,提供相应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8.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数据、文献资料、专利成果等科技资源按照中省有关科技资源统筹规定要求,实行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9.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市科技、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材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项目立项时,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提高政策制定、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预算或项目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目标跟踪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效果突出的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应加大支持力度,持续予以支持;评价结果较差的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应采取缩减支持规模、取消项目类别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各监管部门应设立专职联络员,定期对接交流,确保在资金计划、评审、拨付等关键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省、咸政策明确优化、调整、配套或延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或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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