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自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支持措施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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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传承人,是指经自贡市人民政 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自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已命名为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自然成为市级非遗传承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本人申请,经(区)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市级非遗传承人评选: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某项市级非遗项目流布地域;
(三)熟练掌握某项市级非遗项目,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某项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已在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被命名 为该项市级非遗项目的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传承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市级非遗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自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
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遗传 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市级非遗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市级非遗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项目实践年限、被认定为县级非遗传承人时间等;
(二)申请人个人简历、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和成就,该项目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
(三)申请人授徒传艺情况及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作的其他贡献;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实物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五)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视听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六)同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推广的授权书;
(七)自觉开展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传播工作,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的承诺书;
(八)项目保护单位意见;
(九)其他按照有关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文化 旅游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上列各项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材料或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 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传承发展状况,提出推荐意见,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直属单位的,应由保护单位组织专家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区(县)人民 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研究, 并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抽取不同类别的专家组 成专家评审组,对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初选名单。
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自贡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相 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成员若干名,主任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专家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市级 非遗传承人建议名单。(评审环节视情况,可对初选名单人员进行面试;对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的人员,按自动放弃处理)。
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勿滥、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市级非遗传承人建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管理服务
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 健全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市级非遗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对市级 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应给予鼓励支持,可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跟踪、考核。
市级非遗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积极参与展览、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所传承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
(四)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每年定期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市级非遗传承人掌握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市级非遗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接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
(五)自愿放弃市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地市级非遗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指导市级非遗传承人制定传承计划,并定期督查落实情况。
(二)应遴选优秀区(县)级非遗传承人,建立起市级非遗传承人后备人才库;有条件的区(县)级可建立市级非遗项目传承群体档案和振兴传统工艺传承人才数据库。
(三)应对年事已高的市级非遗传承人、濒危的市级非遗项目的市级非遗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
(四)应加强对当地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动态了解、调查,原则上每两年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 义务者,经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保留市级非遗传承人称号。
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非遗传承人,市人 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从次年起停止发放传习补助经费。鼓励地方给予一定的优抚。
市级非遗传承人有收徒、住所变更、罹患重大疾 病等重大变化的,传承人或传承人的近亲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市级非遗传承人离世的,传承人的近亲属或项目保护单位应 及时经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市级非遗传承人因故被取消、终止资格或离世, 致使市级非遗传承人空缺的,可优先从市级传承人后备人才库中遴选,按照本办法认定规定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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