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对象及数量
二、推荐条件
请各市严格对照《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附件1),根据申报单位运营和服务情况,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基地严格按照申报材料(附件2)要求编写。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请各市于7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4,按要求做好抽样测评和企业评价,仅需填写第1页“推荐单位组织测评情况”各项内容)以及被推荐单位《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5)等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同时将每家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档转成PDF文件报送至省工信厅服务体系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