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 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章孝德 / 2021-09-08 15:45:10
1311 分享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高质量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规,我厅修订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9月17日前反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墙改办。

附件1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日

 

第一条【目的】  为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含建筑渣土、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行政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有关墙体材料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惠】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贴、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工程应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效力范围】  《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使用。

    第七条【引导鼓励】  引导新建企业采用国家、省有关墙体材料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工艺及设备。鼓励认定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设计、创建绿色工厂、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工作。

第八条【自愿、不收费】  企业自愿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

(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材料】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承诺书;

(三)有资质的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检型式合格检测(验)报告;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和生产工艺流程简介;

(五)烧结类产品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掺量检测报告;蒸压类产品须提供压力容器登记卡、检验合格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墙板(体)生产企业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省外企业须提供所在省(市)的认定证书;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窗口】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省外生产企业可向拟销售使用地的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企业也可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或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提交认定申请。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可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受理意见】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  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专家库,对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对申请换证的企业或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可根据情况简化现场考察方式。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初审意见】  受理申请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含现场考察结果)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

【复核公示】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拟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审;无异议的,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发放《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证书管理】  《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有效期】  《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的企业,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失效情况】  取得《认定证书》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等有重大变更时,原证书失效,应当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原证书失效,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自注销之日起,《认定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监督职责】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认定产品及生产情况进行抽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数据报送】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每半年向申请所在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送产销、能耗、综合利用等数据,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产品标识】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产品标识;并通过产品合格证或销售合同等方式表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及含量、工程应用规范名称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管理】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管理要求的生产企业,由受理申请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撤销认定,受理申请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和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

(二)产品抽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产品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五)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赋权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及监管工作按照本办法及双方签订的《监管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9〕245号)同时废止。

科技服务
高新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更多项目版权登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855199550服务时间:8:30-12:00 14:00-18:00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9号金都科技园12楼
版权所有© 卧涛控股有限公司 皖ICP备13016955号-1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皖B2-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