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张梦 / 2021-09-06 17: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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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淮科贷"及其利息、担保费用补贴工作,切实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淮发〔2021〕1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有关"淮科贷"利息、担保费用补贴的内容适用于市直及市辖区(园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淮科贷"指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科技人才开发的各类科技金融优惠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市科技局对"淮科贷"金融产品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二章"淮科贷"合作银行选择及产品的备案

第五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淮科贷"工作。“淮科贷”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视科技金融业务发展。明确有科技金融业务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机构),设置有专业的科技金融团队以及专职科技金融客户经理。

2.积极开发科技金融产品。能够结合科技型企业特点,专门研发设计科技金融产品,扩大产品适用度和覆盖范围,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3.建立科技金融业务激励机制。将科技金融指标纳入对支行的考核或竞赛;对科技贷款配置独立信贷资源,不受信贷规模和存贷比限制;建立科技金融业务专属绿色审批通道制度,对科技企业淡化财务因素比重,适度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弱化其担保抵押措施。

4.健全科技金融容忍制度。适当提高科技贷款不良容忍度,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对相关业务办理人员认定为尽职的可全部免责。

第六条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合作申请,由市科技局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淮科贷"金融产品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等。

2.贷款利率优惠,且不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综合融资成本应低于平均水平且不高于LPR+100基点。

3.贷款形式以信用类为主,必要时可采取抵押类、担保类。

4.贷款手续简便、时效快捷。

第八条“淮科贷”金融产品备案程序。

1.合作金融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淮科贷"金融产品备案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行文确认。

第三章"准科贷"利息、担保费用的补贴

第九条享受补贴的企业及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10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亿元;

3.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

4.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贷款属于"淮科贷"合作金融机构经过备案的"淮科贷"金融产品;

6.贷款本金已还清,利息、担保费用已支付,且贷款利息、担保费用未享受其他政策性财政补贴。

第十条补贴标准

1.利息补贴∶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LPR部分(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2.担保费用补贴;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担保费率高于1%的,按1%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

3.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分担;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的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县属的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补贴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上半年发布对上一年度的"淮科贷"开展申请补贴的通知;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自主申请,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3.区(园区)科技局(经发局)会同区(园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4,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复核,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贷款贴息、贴保专项资金预算确定贴息、贴保比例及各企业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应用于企业创新发展,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淮科贷"管理及贴息贴保工作指引;组织开展"淮科贷"合作银行选择及"淮科贷"金融产品备案,"淮科贷"贴息、贴保申报、审核,淮科贷合作银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职责。配合市科技局制定"淮科贷"管理及贴息贴保工作指引;筹措安排、拨付下达贷款贴息、贴保资金。

第十五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职责。受市科技局委托,与"淮科贷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开展"淮科贷"金融产品备案、备选企业库建设,贴息贴保申请受理和审核汇总,相关工作平台建设,"淮科贷"合作银行绩效评价等。

第十六条区(园区)科技部门职责。加强辖区内"淮科贷"工作的宣传;做好企业贴息、贴保申请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主要审核是否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九条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区(园区) 门职责。配合同级科技部门做好企业贴息、贴保申请的初审、上报工作;筹措安排贴息、贴保区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贴息、贴保资金。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职责。强化科技金融机构和专业团队建设,积极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建立健全科技金融业务激励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淮科贷”合作银行的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对科技金融重视程度高、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企业数量多、贷款额度大及首贷率高的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绩效较差的合作金融机构,限期要

求整改,直至取消合作。

第二十条强化诚信管理。企业对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须退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接受处理、处罚和记录不

良信用。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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