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充分发挥项目保护单位作用,根据《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拟开展对部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申报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单位调整的对象
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2.因体制编制改革已经撤销、更名或者整体划转入其他单位的;
3.因行政区划变更、机构设置调整等原因,已经更名或职能发生变化的;
4.履行保护职责不力或者不具备履责能力,需要进行变更的;
5.不符合法定保护单位条件的;
6.有更为适当的单位承担义务,需要调整的。
二、保护单位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
2.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
3.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4.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三、保护单位应承担的职责
1.制定项目保护计划并落实保护措施;
2.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3.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收徒、传艺等情况;
4.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5.积极开展该项目的传承和宣传展示活动;
6.按照项目保护计划,科学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7.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该项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1.项目保护单位情况直接关系到保护成效,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2.各区文旅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应组织开展全部市级项目保护单位筛查,对于确需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的保护单位,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严谨审慎,确保提交的建议认定保护单位具备保护能力;
3.原则上一个项目对应一个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的职能要与项目流布范围相适应,项目的流布范围以市政府公布的项目申报地区为准;
4.对于需要调整和重新认定的保护单位要严格把关,如果现保护单位不能履行保护职责且不能出具相关说明文件的,由各区文旅局或市直有关单位出具提出建议调整保护单位的函件并说明,各区文旅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核汇总后连同填报的附件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于9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局文化遗产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及盖章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陈蓉宁
电话:025-68789871
邮箱:2282017295@qq.com
附件:1.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需要调整的清单
2.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需要调整的清单
3.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申报表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1
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需要调整的清单
(单位): (盖章)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现保护单位 |
建议保护单位 |
理由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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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可扩展,由各单位填报。
附件2
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需要调整的清单
(单位): (盖章)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现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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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可扩展,由各单位填报。
附件3
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保护单位调整申报表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制
二○二一年 月 日
现保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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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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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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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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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其它 (在对应□处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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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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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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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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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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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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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证明 |
(请粘贴复印件或插入图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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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护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的说明 |
(国家级、省、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姓名、级别;项目代表性资料、实物情况;专职从事项目保护工作人员数量;用以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场所规模;支持传承传播活动资金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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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护单位承诺 |
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申请作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承诺如实填报所有申报材料,自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保护单位职责,同意文化和旅游部门无偿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推广等。
建议保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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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群)声明书 |
我们作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主要传承人(群)同意(建议保护单位名称)作为项目保护单位。 签字或盖章(个人请签名并填写单位或住址;单位、群体请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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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保护单位放弃作为该项目保护单位的声明或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变更项目保护单位理由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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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直单位)推荐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