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宁工信规﹝2020﹞2号,下称《管理办法》、《工作指南》),现将2021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各区、开发区重点围绕软件和信息服务、人工智能、新医药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等八大产业链,参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
二、推荐申报流程
(一)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编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
(二)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见附件1),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三)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重点领域、基本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和初评得分高于65分(包含65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结合材料初审情况,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予以推荐。
三、申报要求
请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在推荐申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2)加盖本单位公章,于2021年8月16日前,统一报送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东中路265号)A238窗口(电话:68505238)。同时将企业申请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附件1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初评方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初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首先需根据《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宁工信规﹝2020﹞2号,下称《工作指南》)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申请报告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各项指标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7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对于引入行业系数进行调节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 比重”3 项指标,在计算获得原始指标数值后,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作为计算相关指标得分的最终依据。
以下是 7 项指标具体的计算方法: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 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从业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数值,由“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核定数据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七)“销售利润率”数值,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三、得分计算方法
获得《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企业的评价得分。
(一)关于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由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历史数据测算得到,并根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发展总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当前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的数值见下表。
附表 各项指标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 要求 |
满分 要求 |
创新 投入 |
创新 经费 |
1.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40 |
2.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3 |
分档 |
分档 |
||
创新 人才 |
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3 |
20 |
|
4.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2 |
5 |
||
5.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8 |
20 |
||
创新 条件 |
技术 积累 |
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与近三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 |
件 |
4 |
≥3 |
15 |
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件 |
3 |
≥1 |
5 |
||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5 |
15 |
||
9. 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2 |
≥5 |
20 |
||
10. 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数 |
项 |
2 |
≥1 |
3 |
||
创新 平台 |
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 |
万元 |
5 |
≥300 |
600 |
|
12.国家、省、市认证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分档 |
||
13.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2 |
≥1 |
2 |
||
创新 绩效 |
技术 产出 |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与当年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 |
件 |
4 |
≥1 |
4 |
15.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3 |
≥1 |
2 |
||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 |
项 |
3 |
≥1 |
2 |
||
17.最近三年列入省、市创新产品目录数 |
个 |
2 |
≥1 |
2 |
||
创新 效益 |
18.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1 |
≥20 |
40 |
|
19.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1 |
≥15 |
35 |
||
20.销售利润率 |
% |
5 |
≥2 |
10 |
||
加分项 |
21.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2 |
分档 |
|
指标说明:
2.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各档对应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 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满分要求为5%;
2. 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5%,满分要求为7%;
3. 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2%,满分要求为9%;
4. 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基本要求为3%,满分要求为12%。
12.国家、省、市认证研发平台数: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研发平台,每个加2分;获市级研发平台数,每个加1分。
19.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当新产品销售利润≤0时,该项得分为0分;当新产品销售利润>0且利润总额≤0时,该项得分为6分;其他情况按照指标得分计算规则评分。
20.销售利润率:当利润总额≤0时,该项得分为0分;其他情况按照指标得分计算规则评分。
21.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科技奖励,加2分;获江苏省科技奖励,每项加1分;获南京市科技奖励,每项加1分。
(二)指标得分计算规则
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 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表中的权重;
2. 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 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4. 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5. 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三、《评价指标体系》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5 |
1.2 |
1.0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传播、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说明:1. 行业系数表中“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2.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3.企业填报数据表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