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开展“把支部建进小区”的实施意见》(宿组通〔2021〕28号)要求,现就开展市县两级“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住宅物业小区。
二、创建标准
“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标准按照《关于开展 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苏建行 〔2020〕10号)执行;评价标准参照《关于印发 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省级示范点评价标准的通知》(苏建行 〔2020〕18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1.“红色物业”市级示范点创建申报名单(原则上从“把支部建进小区”市级示范单位中产生)由各县(区)于7月15日前统一汇总报市物业服务行业 委。7月底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服务行业 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对照评价标准,对申报的示范点创建项目开展现场评价验收,命名10个“红色物业”市级示范点。
2.“红色物业”县级示范点(原则上从“把支部建进小区”县级示范单位中产生)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县(区)物业服务行业 委会同县(区)委组织部对照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验收,10月底前命名100个县级示范点,并将结果报市物业服务行业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