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21号) 精神,按照《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宿财教〔2021〕43号,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规定,现 就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组织工作
1、各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 入库企业条件、入库程序根据《市管理办法》执行。各地要加强 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年以来曾被纳入省 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2、各地科技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 要,可赴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 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 报。对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各地科技部门会商同级 门同 意推荐后,于8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 1,同时报送表格电子版、盖章PDF版)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式 一份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宿迁市洪泽 湖路130号市科技局407室)。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 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见附件2);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 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
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 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 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 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 涉密信息安全。 -
三、有关要求
1、 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请入库企业的审 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强与同级财政、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认 真审核,并对申报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
2、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 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 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 法行为的,需及时行文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取消其培育资格。
3、 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关 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对资金使用管 理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 各地在对企业审核、推荐上报时要确保规范化操作,坚 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有关 风廉政建设规定,把 风廉政建设和组织上报工 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 政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