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工作,根据《徐州市2021年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双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徐污防攻坚指办〔2021〕12号)《徐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徐污防攻坚指办〔2021〕20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决定面向全市开展重点行业低含量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目的
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强化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通过征集、实施一批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宣传替代技术信息和工艺等先进经验,引导替代产业链形成,促进替代技术研发创新,为全面实施低VOCs替代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技术改造采用低含量VOCs的原辅料和产品替代VOCs含量较高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涉VOCs原辅料和产品,于2021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成的低VOCs替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业涂装、家具制造、板材加工、包装印刷等行业使用符合国家低(无)VOCs含量的替代传统高VOCs含量的原辅料和产品。低VOCs原辅料和产品的VOCs含量按如下标准执行:
原辅料和 产品类型 |
低 VOCs 替代要求 |
涂料 |
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要求 |
油墨 |
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要求 |
胶粘剂 |
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低VOCs 胶粘剂”要求,人造板等企业“三醛”胶甲醛和苯酚含量限值符合《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GB/T 14732-2017) |
清洗剂 |
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低 VOCs 含量清洗剂”要求 |
注:其他物料和产品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的 VOCs 质量占比小于 10%的要求,并根据项目的示范性进行筛选。 |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1、低VOCs替代项目实施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涉及VOCs生产、使用作业,并实施低VOCs替代项目的单位。
2、低VOCs替代项目第三方服务单位。为本市工业领域低VOCs替代项目提供工艺技术、原辅料、生产设备、运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服务,并合法经营的单位。
(二)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各县(市)区按照《徐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徐污防攻坚指办〔2021〕20号)附件1规定的任务分解表,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分布,积极组织辖区内龙头和骨干企业进行申报,按行业、区域、规模、工艺等条件筛选有代表性、先进性、实效性的替代项目,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2、项目评审。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工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里组织委托相关行业、环保、管理方面的专家,对低VOCs替代申报项目的减排效果、环保合规、低碳节能等方面进行技术评价,并择优确定示范项目名单。
3、项目发布。经项目评审确定本次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名单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有关政策说明
(一)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按国家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建设适宜高效的综合治理设施和实施规范的管理措施,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经生态环境部门论证认定后,可按规定不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二)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经生态环境部门绩效分级认定达到相应级别,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可减少或免除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三)经国家、省认定产生减排效益的项目,若后期国家、省等有相关资金补助,将优先予以考虑。
五、有关事项说明
本次征选活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举办,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申报工作,申报活动全过程均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