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高质量发展目 标导向,量质并举壮大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根据全省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有关要求,市区财政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 予支持(以下简称市培育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市培育资金的使 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培育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市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加快成长为高 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库(以下简称“市库''),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 业。
第四条 市培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 导、市区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市培育资金 管理办法;负责市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培育 库日常管理和服务;提出市培育资金使用方案;指导各地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六条 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及工作方案。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入 库培育企业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现 场考察等, 门主要负责培育资金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日常 监督等。
第三章市库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为在宿迁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未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库;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 所有权;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 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 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 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本着自愿申报的 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 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 料;
4.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 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 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 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 涉密信息安全。
(二) 审核上报。各地科技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 现场考察,并会同级 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报 材料汇总上报至市科技局。
(三)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 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企 业信用情况,会商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 公示入库。拟入库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通过公示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发文纳入市高新技术企 业培育库。
第九条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 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科 技部门报告。各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十条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章重认高企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认定,其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按照当年度江苏省和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 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 化等),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195号)及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对纳入市库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重 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不需企业申报,由各地科技部门依据当 年度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文件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文件,综合企业有关信用及经营情况,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上 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 的企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市培育资金。
第十五条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 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对申请纳入市库或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 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并自觉接受监察、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七条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和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企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 ,
(一)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的;
(三) 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十八条 参与市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以及重认高企申报 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 务,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 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 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 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 负责对各地科技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科技部门对 企业进行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 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 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各地 科技部门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 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一条 市直企业培育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区企业培 育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沐阳县、泗阳县和泗 洪县企业培育资金由三个县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