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常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钱洁 / 2021-05-13 15: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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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申报时间

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 用人单位以本次申报时在职职工的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2. 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总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加班工资等)。

四、申报方式

1. 用人单位中的网办CA用户可以直接通过所属地区的人社网办平台,按流程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不需到经办机构(含各辖市、区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此项业务的街道镇基层平台,下同)办理申报。

2. 用人单位中的非网办CA用户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经办机构,用报盘的方式完成基数申报工作。

五、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中的网办CA用户在人社网办平台填报上传相关资料,非网办CA用户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具体材料为:

1.  《常州市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含填表说明);

2.  《常州市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

3. 反映本单位2020年度工资总额情况的《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

4. 报盘格式(附件4)。

六、工作要求

1.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2020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以申报时点的在职职工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不包括2021年1月至申报时点期间单位新增参保缴费的人数。职工缴费基数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中的网办CA用户通过网办平台上传影像资料,上传资料原件由单位负责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且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 各级经办机构对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对全员按同一标准、全员按最低缴费基数等情形申报缴费基数,且与实际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单位重新申报;同时要重点关注缴费基数申报较上年降低的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各级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重点稽核。

3. 各级经办机构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加强对所辖参保单位和街道、镇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加强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本次基数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4. 人社、医保部门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征缴协作,对申报不实、少征、漏征等情形进行数据分析比对,促进用人单位合规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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