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发 展,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2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 “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扬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认定(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 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 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 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包括具 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 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 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 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一星、二星分级认定。根据平台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 务绩效等方面综合评分确定不同星级。综合评分75〜85分为 一星,85分(含)以上为二星。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并择优推 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应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内注册且运营两年 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两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 设备等,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
(三) 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健全,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 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四) 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培 训类平台服务企业不少于300家),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 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 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优先推评服务于先进制造业领域 的技术类平台。
(五) 积极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 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 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有 相应的优惠条件,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 服务量的20%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市工信局结合本管理办法发布当年度申报通 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 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五) 健全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
(六)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 房屋租赁合同);
(七) 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活动 照片、签到表、服务评价、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证明材料);
(八) 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及政 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
(十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o 第九条 市工信局组织对示范平台申报材料进行专家 评审,提出示范平台拟认定名单,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 公示。
第十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信局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授予“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星级)”称号和颁 发牌匾,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申 报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示范平台 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和指导。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 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 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每年1月20日前 各地工信部门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市工信 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认定有效期为 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报。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市级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国家 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效期止。
第十五条已认定为省一星级、省二星级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的对应变更为市一星级、市二星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一) 因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处罚的。
(二) 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