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推动我市科创载体建设,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现将《淮安市科创综合体(科技产业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科创综合体(科技产业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创综合体建设,服务科技型中小项目招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指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创综合体(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科创综合体)是指以高科技、创新型工业中小项目为主要承载功能,具备初创企业孵化、公共试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投融资以及生活配套等服务功能的产业集聚区。支持建设专业科创综合体,围绕某一细分产业领域提供精准孵化培育服务。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创综合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创综合体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市科创综合体实行备案制度和绩效奖补制度,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申报和择优资助原则。
第二章 备案与授牌
第五条 申请备案市科创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场地。具有明确的四址边界,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标准化厂房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
2.有机构。设有本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3.有机制。制定有管理章程或制度,其中对综合体的功能定位符合科创综合体要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招引入驻有明确的优惠扶持政策。
专业科创综合体建筑面积可降低至不低于4万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标准化厂房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但须有明确的支持细分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的机制,且入驻企业中细分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占比不低于70%。
第六条 备案程序:
1.申请机构提交备案申请,上传相关附件。
2.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市级科创综合体名单,予以授牌。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奖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创综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绩效评价内容:
1.机制健全,管理规范;
2.拥有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门的服务团队,能够为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科技金融、商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3.单独或联合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4.招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效明显,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60%,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
专业科创综合体入驻企业数可降低至不少于10家,但入驻企业中细分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占比不低于70%,且须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绩效评价程序:
1.运营单位申报;
2.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核查,确定评价等次;公示;行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良的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资金补助;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创综合体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科创综合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和实地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保留市级科创综合体资格,不符合的取消市级科创综合体资格。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 科创综合体应持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抓好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加强和人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为企业输送高素质的就业人员。
第十三条 科创综合体要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要创新办法举措,积极探索一区多园、异地孵化、飞地经济等方式,有效拓展发展空间,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应优先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基地布局建设科创综合体,要为科创综合体在发展规划、用地、投入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营绩效达到良好以上的科创综合体,在市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各县区(园区)要把科技招商工作同加强科创综合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科创综合体运营绩效和整体发展水平,支持和鼓励科创综合体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科创综合体的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型入驻企业房租补贴等。
第十七条 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请机构、运营单位在申请备案和绩效评价时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