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我局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 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发展步伐,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 用明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依据省工信厅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中小综合〔2017〕20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扬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 称“市工信局”)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信用良好的法 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 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 区、髙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 区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 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发布、管理与指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信局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 行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内注册且运营时间两年 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二) 运营主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合理透明的收费标准, 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 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 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 不少于1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 少于2家。
(四) 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 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 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五) 服务业绩突出,服务台账齐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 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企业的 满意度不低于85%O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服务功能中的 四项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 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信息服 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 次以上,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
(二) 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 业指导和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 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 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 技术洽谈或技术对接2次以上。
(四) 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 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 市场营销。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 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入驻企业与 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六) 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 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不少于2次,年服务企业20家次 以上。
(七) 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 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援助、代理会计、专 利申报、审计、评估以及专业技术支持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 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 供的服务,所有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账中体现。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工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具 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主体 进行初审,择优向市工信局推荐。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扬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 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 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 件。
(五) 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 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
(六) 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 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类别、活动通 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七)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组织对示范基地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 审,提出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信局公布示范基地名单,授 予“扬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和颁发牌匾, 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基地建 设的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 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将符合条 件的基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按照“信息化、平台化、规范化、生态 化、绿色化、智慧化、特色化”等“七化''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创业 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 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重新申报。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的,市级示范基地有效期延续至国家、省级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效期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信局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 服务台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 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的工作总结、年度 报表和检查情况报市工信局,对拒不报送相关材料的示范基地, 市工信局可以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对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优先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