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结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8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8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1.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局集中受理有关地区(包括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科技部门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30日、6月30日和7月31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科技局按照现行申报渠道和省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申报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省高企通知申报程序要求,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通过“淮安市高企培育服务平台”填报,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申报工作。企业要确保在市平台填写的数据与省网、国网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企业分别在市平台、省网、国网进行注册,无注册先后顺序要求,密码可单独设置(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市平台由各地科技部门对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通过;省网、国网注册操作步骤见省申报通知。
(2)注册通过后,企业登陆市平台,选择“高企认定申报”端口(网页最右侧)进入,然后依次填报高企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除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
(3)申报企业再次确认申报材料,无误后选择国网同步。
(4)申报企业登陆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扫描上传市平台(省网附件部分),同时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查表》(附件5),然后选择省网同步。
(5)企业在市平台选择“正式提交”,各地科技部门点击“确认”前企业可以主动撤回修改。
(6)申报企业登陆省网、国网,确认同步的申报材料与市平台填写的数据与上传附件是否完全一致,确认无误后分别在省网、国网提交。各地科技部门也可通过市平台对辖区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审核合格的通过,不合格的退回修改。
(7)申报企业将在省网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申报企业须认真检查市平台填报申报材料,确认省网、国网同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附件证明材料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
(三)地方汇总
1. 各区科技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各区科技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知识产权,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并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并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地方科技部门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四)材料报送
1.各区科技部门须提供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地方科技部门审核表》各一式一份。
2.企业须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若为企业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还需单独提供中介资质纸质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开据的该中介机构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一式一份)。
以上材料,经各区科技部门汇总,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 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 工作的意见》(苏科 组〔2018〕16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 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省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信用承诺、承担相关责任,确保在市平台、省网和国网中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7,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8);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9,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10)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1)。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2);参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使用复印件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