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对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等企业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孟晓敏 / 2021-02-22 18: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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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等企业激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21〕1号第二条规定对独角兽、瞪羚企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类型企业:

  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当年(自2021年起)入选的独角兽、瞪羚企业;

  2、新认定的(自2021年起)市级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

  第三条 独角兽企业指自成立起十年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瞪羚企业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高速成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起始年收入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300万人民币),且连续3年增长率不低于50%(制造企业不低于20%);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指符合我市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被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至多奖励三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以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对其本年度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其中:独角兽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瞪羚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所需资金按照当前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市区1∶3),江北新区资金自行承担。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市发改委牵头办理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市级奖励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条 企业免审即享,市发改委向市税务局提供当年独角兽、瞪羚企业、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名单;市税务局按照名单向市财政局提供企业相关数据;市财政局按照政策标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测算兑现资金,提供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应承担的兑现资金下拨至区财政,由区全额兑付给相关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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