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名城建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将开展2020年度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园区)科技局按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宁科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区域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对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和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二、本年度优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创客等多方协同,共同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1.支持各区(园区)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发展定位,在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众创社区内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2.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等其他创业主体协同建设众创空间。
3.支持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三、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机构,需在南京市注册,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市级众创空间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 。
四、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按要求填写《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区(园区)科技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按要求填写《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六、请各区(园区)科技局于2020年12月21日下午17:30前,将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材料包括:推荐函和推荐表,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及附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联 系 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徐 峰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葛 畅
附件1
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
众创空间名称:
运营主体名称: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制
填 报 说 明
1.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制,填报时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2.众创空间类型包括: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其中,专业化众创空间产业聚集度应达到50%(含)以上。
3.专业化众创空间所属专业领域从以下分类中选择:
(1)电子信息(2)先进制造(3)航空航天(4)现代交通 (5)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6)新材料(7)新能源与节能(8)环境保护(9)地球、空间与海洋(10)核应用技术(11)现代农业(12)文化创意(13)其他
4.相关指标解释
(1)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2)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指获得众创空间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3)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项目数:仅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的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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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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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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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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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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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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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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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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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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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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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专业□ 综合□ |
所属领域(仅专业化众创空间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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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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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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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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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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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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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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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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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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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述:包括运营主体及建设主体介绍,运营主体与建设主体之间互动机制;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运营管理制度介绍,众创空间盈利模式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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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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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场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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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范围(四至边界,具体到楼栋和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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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场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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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办公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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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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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工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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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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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队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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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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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导师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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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设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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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资金或合作资金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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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融资需求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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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介绍:包括孵化场地、管理团队、创业导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及服务情况,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资金)设立及使用情况,服务模式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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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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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驻创业团队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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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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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融资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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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组织活动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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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效介绍: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组织融资对接情况、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情况、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整合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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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众创空间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以及企业的发展情况,至少提供1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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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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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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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承诺:
本单位填报内容属实,若填报失实和违反规定,愿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2020年 月 日 |
附件1-1
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1、运营管理机构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指按照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运营管理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1年。
二、孵化场地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用于办公的场地面积。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工作位置数量不少于20个。
4、众创空间总面积:指众创空间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
5、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资金
6、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身设立或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合作的创投机构需在基金业协会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备案。
7、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8、解决的投融资需求数:指众创空间自有或者合作的孵化基金为在孵团队、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解决的投融资需求数。
四、孵化服务
9、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
10、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11、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指按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众创空间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五、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
12、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三项条件,目前仍在众创空间内入驻,得到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创业团队和初创型企业数量。
13、典型孵化案例:指通过众创空间的指导和帮助,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科技计划、投融资等支持,或者成长为科型中小企业、省高企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14、入驻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入驻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众创空间前注册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15、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创业团队或企业入驻在众创空间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