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北科技专项(淮安)项目管理暂 行规程》的通知
张梦 / 2020-12-03 17: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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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科技专项(淮安)项目管理暂行规程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科技厅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放管服''改革部署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我 市苏北科技专项项目管理,特制订本规程。

总则

第一条市科技局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苏北科技专项组织 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市县区会商、专家评审、项目备案、合同备 案、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或批复、绩效检查等工作。

第二条县区科技局为辖区内苏北科技专项实施主体,负责 项目组织、审查、立项、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管理、一般事项变 更审核批复、重大事项变更审核批复及报备、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市直项目(高校院所、市属企事业单位等牵头承担 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内设行使科技管理职能的机构履行项 目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项目真实性由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负责,因项目 弄虚作假等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项目申报(承担)单位 承担。

第一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年度苏北科 技专项组织要求,单方(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我市专项组 织申报通知。

第六条县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和申报材料受理,对所受 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进行审查和考察,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市县区会商清单。

第七条市直项目由申报单位内设行使科技管理职能的机构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考察,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限 额数量范围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县区会商并组织(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专家进行评审,邀请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 或局机关 委有关人员参加。市县区会商主要任务:根据县区组 织项目清单和项目类型分布情况,商讨专家评审控制数等相关事 宜;专家评审主要任务:评判项目是否属于培育的农业科技特色 产业链范围,是否符合苏北科技专项定位,以及项目优劣评判, 并给出结论。市科技局负责将专家评审结果反馈给各有关县区科 技局。

第九条 县区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经 组(班子)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当年度立项的项目及每个项目财 政支持的资金额度。立项项目经在当地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 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实,不影响立项)后,由县区 科技局(或会同县区 门)发布立项文件,并书面报市科技 局备案。

第十条高校院所、市属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 由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项目是否 立项,并负责发布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县区项目由县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 单位签订苏北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奖补资金项目除外)。市直 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苏北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

(奖补资金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苏北科技专项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除高校 院所牵头承担的(科技帮扶)项目外,其它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原 则上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 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参加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 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 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 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 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 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 位办理,并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周年。因客观原因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 的实施期结束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县区项目由县区 科技局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市直项目由市科技局决定是否 同意延期。经县区科技局批复同意延期的项目,需书面报市科技 局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科技局应做好项目实施监 管工作,不定期到项目实施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主动做好相 关服务工作。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 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一般事项变更,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 书面报告,由县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并批复后。承担单位出现破产 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县区科技 局应及时了解并做出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直项目由市科技局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 作,并负责做出变更批复、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决定。

第三章验收与归档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截止日期到期 后30天内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县 区项目由县区科技局审核并组织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一般由 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5人,且总数为单数),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 指标开展验收工作。市直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目,市、县区科技局可直 接作出强制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验收工作原则上 应在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完成。具体验收程序和要求见附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组应对验 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 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连续两年不 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 目负责人、验收专家组成员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 验收。

(1)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

(2) 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指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 要考核指标;

(3) 经费使用合规。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 法配合县区科技局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的,由县区科技局书面 决定强制终止,并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不计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县区科技局应商财政局在 项目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项 目承担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财政支持资金,由县 区科技局作出项目终止的决定并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将完整验收材料(含 专家签字表、验收意见)报送1份至县区科技局存档。市直项目, 验收材料交市科技局存档。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完成后,县区科技局报送验收结果至 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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