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市场供需情况,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由市资规局牵头起草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3号楼713室(邮编223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市场供需情况,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经市政府 届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执行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11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1000元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3.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4.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5.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通知相应的类别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评估补偿。
二、切实做好补偿标准的实施与衔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通知。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 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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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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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砍伐补偿 |
移植补偿 |
合理密植株数 |
备注 |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
170元/株 |
17元/株 |
≤80株/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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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
130元/株 |
13元/株 |
≤80株/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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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 |
65元/株 |
7元/株 |
≤200株/亩 |
如遇单价明显高于普通葡萄市场价的品种根据当年实际市场价评估补偿 |
桑园 |
8元/株 |
3元/株 |
≤1000株/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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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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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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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树木胸径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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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
移植 |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
5公分以下 |
元/株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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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
元/株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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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 |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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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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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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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公分以上 |
元/株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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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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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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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
元/株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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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分以上 |
元/株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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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柳等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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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种植 |
元/丛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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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种植 |
元/亩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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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苗圃 |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11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2. 用于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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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3.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4.竹林补偿标准参照花木苗圃补偿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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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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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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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林龄 |
单位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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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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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株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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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幼龄林 |
元/亩 |
意杨 |
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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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杉 |
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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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桐 |
6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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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槐、柳、国外松 |
3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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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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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龄林 |
元/亩 |
意杨 |
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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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杉 |
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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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桐 |
4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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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槐、柳、国外松 |
2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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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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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熟林 |
元/亩 |
意杨 |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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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杉 |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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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桐 |
2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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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槐、柳、国外松 |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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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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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林 |
元/亩 |
意杨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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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杉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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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桐 |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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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槐、柳、国外松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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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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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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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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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喷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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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公顷 |
3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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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直径3米以下 |
元/只 |
1180 |
|
直径3米以上 |
元/只 |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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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 |
砖砌、有顶盖 |
元/平方米 |
85 |
|
砖砌、无顶盖 |
元/平方米 |
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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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易 |
元/平方米 |
17 |
|
|
水井 |
|
元/眼 |
800 |
带水泵的,增补200元。 |
畜禽棚舍 |
砖砌 |
元/平方米 |
65 |
|
土墙 |
元/平方米 |
14 |
|
|
简易 |
元/平方米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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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坟 |
单 棺 |
元 |
1000 |
1000元为迁坟费用,如未提供免费墓穴供安置且骨灰处置符合国家、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再给予所在地乡镇公益性公墓单穴售价等值补偿;如提供免费墓穴安置的,则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
双棺及以上 |
元 |
1400 |
1400元为迁坟费用,如未提供免费墓穴供安置且骨灰处置符合国家、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再给予所在地乡镇公益性公墓双穴售价等值补偿;如提供免费墓穴安置的,则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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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花卉、果树大棚 |
竹木大棚 |
元/平方米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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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或土墙日光温室 |
元/平方米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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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架大棚 |
元/平方米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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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 |
|
元/亩 |
2000 |
养殖证剩余有效期一年(不含本数)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其补偿标准在标准基数的基础上增加15%,最多增加60%。参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 |
注:厕所、水井、畜禽棚舍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畜禽棚舍的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