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泰州市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王源天 / 2020-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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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泰农[2020]4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动态监测

对原农委泰农〔2018〕116号文件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程序及要求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认定

新申报认定一批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材料准备

(一)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动态监测、申报认定企业需分别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动态监测企业未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1动态监测企业

(1)监测企业申请文件。监测企业需向所在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动态监测龙头企业的正式文件,装入材料文本。

(2)各监测企业介绍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对产业和当地农民带动情况、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建议以及下一步打算。

(3)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佐证材料(原件)。

(6)企业材料真实性及《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诺书。

2申报认定企业

(1)申报认定企业申请文件。申报认定企业需向所在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认定龙头企业的正式文件,装入材料文本。

(2)各申报认定企业介绍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对产业和当地农民带动情况以及下一步打算。

(3)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4)《办法》第八条中所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其中,第3—7项材料需提供原件)。

(5)企业材料真实性及《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况的承诺书。

(二)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提供的材料

1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市(区)在对企业监测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名单及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等。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结果向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随文件报送企业监测材料。

2拟推荐申报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向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随文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新业态企业,需在申报书封面注明“新业态”。

3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并由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行文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准备材料。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指导企业编制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是否存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材料内容要真实、完整、可靠,目录规范,编排有序。所提供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或有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

(二)加强审核工作。各市(区)要认真审核所在地企业上报材料,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并重点对企业守法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诚信信用等情况进行核查。要实地考核监测和申报企业真实情况,并将实地考察情况分别反映到监测报告、推荐报告中。

(三)按时上报材料。以上材料纸质版1份于2020年9月25日前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同时附报《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和《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电子版。《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泰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和填表说明可登陆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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