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0﹞19号、苏财农﹝2020﹞37号)、《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公共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扬农﹝20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扬州市区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引导和乡村休闲旅游发展)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对照实施办法,积极组织申报。各区根据《扬州市区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实施办法》(附件1)和《扬州市区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发展)项目实施办法》(附件2),结合单位自身优势及本地区、本行业产业特色,有针对性的组织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于9月30日前,经所在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并同步上报拟申报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拟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等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2、强化项目管理,严格项目筛选。各区要增强主体意识,切实担负起项目管理责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抽查监督、组织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质量。
3、实行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根据各区上报的项目源,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源单位进行核查,经审定后拟申报的项目将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报主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集中评审,并于10月25日左右,将调整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项目实施办法及相关附件可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1:
扬州市区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0﹞19号、苏财农﹝2020﹞37号)文件要求,结合扬州市区实际,现制定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实施办法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是支持农产品加工能力建设。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展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引进、升级、研发等一体化、智能化更新改造;支持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改善或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初加工设施装备,推动农产品就地转化增值。
二是支持开放型农业发展。支持农业出口企业申报农产品加工、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境外农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
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牵头企业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
四是支持参与农展会的企业。鼓励积极参与各类农展会的农业企业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
1、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2、以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特色蔬果茶等农产品初、精、深加工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地方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3、申报企业建有系统完备的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和投入品控制体系。近两年企业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不欠发工资、不欠缴各种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险,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申报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的项目。
三、项目补助标准及原则
1、项目补助标准。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小于项目总投资的1/2。单体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小于200万,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小于150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小于100万元。
2、项目补助规则。凡申报2020年市级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申报省级项目,已连续2年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已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其他农业类别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项目申报程序
按照“先建后补”和“竞争性申报立项”的要求,由企业自主申报,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立项审核和验收(企业自验、区级初验、市级验收)。
附:1、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2、 区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立项汇总表
3、省级农业项目申报标准格式文本
4、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实施方案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1:
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一、目录
二、省级产业化补助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三、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实施方案
四、产业化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目标评价
五、企业社会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收购合同、订单复印件
七、土地流转协议、基地建设或技改扩能的实施情况及采购和有关付款凭证、基地建设证明
八、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审计报告)
九、带动农户花名册(所在地政府证明),“三品”认证证书、品牌证书等复印件
十、国家级、省级商标、名牌产品、国家标准等复印件
十一、项目实施场所照片(实施前、中、后)
十二、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十三、近两年申报主体承担市级及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