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水产苗种体系建设,强化苗种生产管理,促进全市渔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我局制定了《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试行)》和《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宣传和组织实施,指导水产苗种繁育主体参照规范,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生产行为,做大做强水产苗种产业。
附件1:
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产良种繁育场生产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级良种繁育场建设和苗种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主要功能: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场引进亲本、后备亲本或原良种一代苗,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繁殖或培育优良苗种,供应养殖生产主体,开展养殖示范与推广。
第四条 本规范是市级良种繁育场建设和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由扬州市农业农村局颁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求信用良好从事过水产养殖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三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养殖技术等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第六条 技术人员配置: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比5%以上,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占比10%以上,且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技术操作工人: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技术操作工人占比20%以上。
第八条 建立培训制度: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应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
第三章 环境条件
第九条 生态环境:水源良好、充沛、无污染;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GB11607-89),生态环境条件符合NY/T 5361-2016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要求;
第十条 场址:交通方便,通电、信息联系畅通,宜养殖品种主产区。
第十一条 场容场貌:整洁、美观。
第四章 生产设施
第十二条 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等配套设施,进排水系分开,相对独立,亲本(含后备亲本)、苗种、饵料等培育池布局合理,比例恰当。繁育用尾水应进行净化处理,实现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特殊的繁育品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繁育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且连续三年生产经营正常。常规鱼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3亿尾以上或苗种生产水面100亩以上;罗氏沼虾年繁苗2.5亿尾以上,青虾年繁苗1亿尾以上,小龙虾年繁苗5000万尾以上;河蟹苗种年生产300万只以上;甲鱼、龟年产苗种10万只以上;其它名特优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50万尾(万只)以上,或育苗水体不少于3000立方米,或温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增氧、调温、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且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运转正常。配置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苗种捞捕及亲本捕捞的渔具。配置相应的计量、包装等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三室”配备: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实验室:配有相应的水质测定、水产动物测量解剖等仪器和设备。档案室:设立专门档案室,档案室设施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资料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要求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良种繁育场须依法领取《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定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
第十七条 市级良种繁育场应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协议并认真执行。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亲本培育和苗种繁育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市级良种繁育场建立健全隔离保种制度,强化亲本及后备亲本管理,防止原种、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及病害传播。定期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等引进更新繁育用亲本或苗种,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不使用不足龄或超龄亲本和检疫不合格的苗种。
第十九条 生产中严格按照《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和《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合理使用渔药、饲料,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第二十条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主要内容: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品种的亲本情况等。2、亲本培育:培育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日常管理及选育等。3、繁殖:催产、孵化、出苗情况等。4、苗种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出池、销售等情况。5、用药记录:名称、成分、剂量、使用时间、方法及效果。
生产记录表式要统一制定。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良种繁育场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销售的水产苗种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未有上述标准的品种,应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原良种来源清楚,建立原良种档案和品系、亲本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良种繁育场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可兼职质量检验员,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良种繁育场应开展水质环境监测、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测、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测和苗种产地检疫及苗种质量检验,保障水产苗种质量。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员职责:
1、根据生产技术操作标准,负责本单位水产苗种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即亲本及种苗来源与质量;从繁殖到养成的环境监测和苗种质量情况;隔离保种措施执行情况等。
2、对苗种质量进行检验,销售时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3、依规定开展水生动物重大疫病年度监控并建立疫控档案。苗种销售前依规定申报苗种产地检疫,销售时提供水生动物苗种产地检疫证明。
第二十七条 实验操作员职责是:测定水质、水生生物,检查病害、苗种生长情况等,并报告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配合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苗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进行苗种质量跟踪、技术服务、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要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将档案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存3年以上。
附件2:
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生产管理,坚持建场标准,保证苗种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和《江苏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扬州市辖区范围内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符合扬州市水产原良种生产体系建设要求,具有一定的良种良法推广带动能力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二、验收内容
1、水产苗种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2、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
3、水质和生态环境条件。
4、良种来源、产品质量。
5、良种生产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
6、生产与经营状况。
7、经营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工作。
三、验收依据
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试行)。
四、申请材料
1、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表2)。
2、申报主体近三年来的工作总结与技术总结。
3、申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证复印件和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近三年来良种苗种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及最近年度资产负债表。
5、全场员工花名册 。
6、申报主体技术依托协议。
7、水质环境监测报告、水产苗种质量检测报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和水生动物重大疫病年度监控检测报告及苗种质量合格证等。
8、生产中执行的相关标准或规程。
9、用户应用证明及反馈书。
10、亲本、后备亲本来源证明材料。
11、其它。
五、验收程序
1、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及功能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及功能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初验通过后签署意见,报送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由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或委托扬州市水产生产技术指导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3、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验收考评表(附表4)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加权平均,并形成水产良种繁育场专家评审意见(附表3),考评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
4、考评合格的水产良种繁育场由扬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对良种繁育场进行资格认定。
六、复查
1、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或委托扬州市水产生产技术指导站组织资格复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
(1)对复查不合格的良种繁育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则取消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
(2)期满未申请复查。
(3)依规定可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况。
七、本办法由扬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2: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申请书
附表3: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专家评审意见表
附表4:扬州市水产良种繁育场现场考评表
附表1:
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单位名称 |
繁育规模 |
生产品种 |
生产能力(亿尾/万只/万尾) |
苗种生产许可证号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技术负责人:
技术依托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建设规范
承 诺 书
1、本单位申请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生产水产苗种过程中,按照《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试行)》及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程),强化经营管理与规范生产,决不使用禁用渔药,规范使用各类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质量合格证制度等,确保水产苗种质量。
3、自愿接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对本单位水产苗种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全称 |
|
||||||||
单位性质 |
|
法人代表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手 机 |
|
传 真 |
|
||||||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 编码 |
|
||||||
职工总人数 |
|
技术人员数其中: |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
|
|||||
初级技术人员 |
|
||||||||
技术工人数 |
|
||||||||
苗种场 规模 (亩或平方米) |
|
苗种生产许可证号 |
|
||||||
主要品种 |
|
||||||||
基本情况:
|
附表3:
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专家评审意见表
繁育用良种亲本的名称及来源:
|
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工作简介: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
近3 年内水产苗种质量抽检情况(有无抽检,抽检结果):
近3 年内水生动物疫病年度监测情况或年度监控检测情况(有无监测,监测结果):
|
其它(可附页)): |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考察单位 |
|
法人代表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苗种场规模(亩、平 方米) |
|
主要品种 |
|
|
|
||||||
年繁(培)育苗种能力(万尾) |
|
|
|
||||||||
亲本来源 |
|
上一年实际繁(育)苗(万尾、万只) |
|
|
|
||||||
技术力量 |
职工 总人数 |
|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
|
初级技术人员 |
|
技术 工人 |
|
|||
评审意见 |
|
||||||||||
评审专家 名 单 |
单 位 |
职务 (职称) |
签 名 |
||||||||
组长 |
|
|
|
|
|||||||
成员 |
|
|
|
|
|||||||
成员 |
|
|
|
|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扬州市市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现场考评表
单位(盖章):
考评项目 |
内 容 |
考评方法 |
标准分 |
得分 |
基础设施 (20分) |
生产设施 配套设施(生活、生产、办公用房等) 尾水处理设施 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 |
现场察看 |
6
5 4 5 |
|
环境条件 (10分) |
水源、水质 通电、通邮、通路 场容场貌、卫生环境 |
检测资料 现场察看 现场察看 |
6 2 2 |
|
组织管理 (12分) |
人员队伍组成状况
培育技术理论及操作规程掌握程度 培训制度及执行情况 |
察看职工名册
现场问答
培训计划等 |
5
5
2 |
|
苗种生产 (35分) |
亲本来源 繁育执行相关标准 苗种质量
|
原始档案 现场查问答 检测报告及抽样检测 |
15 10
10 |
|
经营管理 (23分) |
实际生产能力,经营不亏损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和服务水平
与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情况 |
决算、记录
规章制度
用户反映、档案 察看有关档案 |
10
5
5
3 |
|
合 计 |
|
100 |
|
考评专家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