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实 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宿迁市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政策
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宿政发〔2018〕132号)要求,为进一 步规范政策资金管理,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政策资金(以下简称 政策资金)是指《宿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宿 政发〔2018〕132号)中安排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 资金。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二) 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
(三) 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三年内无失信行为。
(四) 投资项目须是企业当年投资且纳入年度重点物流项 目投资计划。
第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及项目 申报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当年物流业务开票销售收入前3名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纳入当年重点物流项目投资计划,且当年完成固 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前2名的物流企业,分别 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申报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申报, 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税务部门开具的物流开票销售收入 票据、物流重点项目建设投资票据、签订合同等)报所在地区 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 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八条项目初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对企业申报 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合格后, 按实施细则及时间要求出具正式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含电 子文件)、票据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项目复审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县区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对物流业务开票销售收入数据进行审核,与市税务部门加强协调沟 通,各地物流开票销售收入数据以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为准;与 市信用中心联系,核查申报单位信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公示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委网站进行公示(依 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无异议后,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奖补。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奖补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