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拟对市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支持项目
帮助市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组织申报事项
1. 项目申报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截至2020年5月2日,在盐城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2)近3年(2017年5月15日以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3)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2. 项目申报的企业、单位须对照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规定的项目类型进行申报,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申报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的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 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提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和信用查询报告。市、区商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规〔2018〕15号)开展信用审查,并会同 门根据信用审查情况,在专项资金安排过程中,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惩戒。经审核,拟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尚未修复的,近3年(2017年5月15日以来)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资金安排额度扣减20%;近3年(2017年5月15日以来)有较重失信行为的,资金安排额度扣减50%;近3年(2017年5月15日以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专项资金。
4. 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对照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进行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各区商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信用审查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并进行信用审查,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负有审核责任,会同 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联合推荐上报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1)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会同 门联合行文的请示件及项目汇总表(附件3),分别报市商务局财务处、市财政局工贸处各1份,相关电子档一并提供;(2)信用承诺书、信用查询报告、项目申报材料等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2份,申报主体盖章及骑缝章,并加盖当地商务部门公章,报市商务局财务处。
三、具体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与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应报尽报,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2.各地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企业和单位申报指导、项目审核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企业正常运转,尽量一次性核查到位,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要注意保留现场审核材料、工作底稿、核查(评审)记录等资料,形成规范的审核材料存档。对不配合审核、核查的申报项目,可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书面告知。
3.各地应认真履行申报项目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操作程序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商务局人事处对本单位负责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4.各地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对特殊困难企业,各区可视具体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地要树立财政资金绩效理念,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在2020年12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2020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