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盐城市支持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江露 / 2020-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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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精神,做好“支持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支持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范围包括:支持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技术改造两类项目。

二、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截至2020年2月3日,在盐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2)近3年(2017年2月3日以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3)符合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三、申报事项

1.各申报企业须对照申报指南(附件3)规定的项目类型进行申报,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其主体向所在区工信部门申报,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项目申报材料。本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请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http://jxw.yancheng.gov.cn)下载。

2.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申报主体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并同意信用承诺书在相关网站公开。市、区工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信用审查,近3年(2017年2月3日以来)有严重失信行为,不得申报和安排专项资金。请申报主体严格对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套骗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行为,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3.专项资金政策计算奖补资金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

4.各区工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并进行信用审查,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负有审核责任,审核无误后,会同同级 门分别于2月25日、3月25日、5月10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联合推荐上报市工信局与市财政局。

5.各区推荐上报材料包括:(1)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 门联合行文的请示件及项目汇总表(附件1),市工信局综合处、市财政局工贸处各报1份,相关电子档一并提供;(2)信用承诺书(附件2)、信用查询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等按A4纸规格,申报主体盖章后报送1份至市工信局;企业申报材料中《设备(技术)购置清单》(附件4)《车间升级改造清单》(附件5)须当地工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

四、工作要求

1.各区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驻企工作组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的作用,广泛向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宣传解读市政府扶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协调帮助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报告(电子档)。

2.各区工信部门应认真履行申报项目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操作程序要公开、公正、透明,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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