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 “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卢燕红 / 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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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根据《市政府关于保护和促进南京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3〕252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南京老字号”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申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新一批“南京老字号”申报认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充分挖掘整理老字号的传统产品和技艺,收集、记录老字号发展史料,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要依照《“南京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单位申报,指导相关单位填写“南京老字号”申报表,并做好初评工作。

二、及时报送材料

申报“南京老字号”的单位,需提交含以下材料的申报书:

1.“南京老字号”申报表;

2.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创立与沿革、企业历代传承的产品与技艺或服务,以及历史年代证明、创始人或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3.历代传承的特色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4.所申报品牌创立于1980年及以前的地方志、历史档案等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

7.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财务章);

8.获得的荣誉和称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9.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须与商标注册人或被授权使用人一致;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严格审核把关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南京老字号”申报工作,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一致性与有效性,不符合认定办法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不得申报。“南京老字号”申报书以及《老字号企业情况表》《老字号企业情况汇总表》《申报“南京老字号”汇总表》《老字号企业调查问卷》的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请于7月17日前报送至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纸质版和电子版不能一一对应的视为无效。

 

附件1:

“南京老字号”认定办法

(试行)

 

一、名称

“南京老字号”(Nanjing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或南京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蕴,有一定的社会认知、认同度,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南京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40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

(一)由南京市商务局牵头成立“南京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南京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认定委”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南京市商务局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工作责任处室,负责“认定委”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南京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认定。

(三)已经被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被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苏老字号”,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南京老字号”。南京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新申请“江苏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原则上应为“南京老字号”。

六、认定程序

具备“南京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初评后,报“认定委”秘书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调查鉴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申请复核、做出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书,并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提交资料: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及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报“认定委”秘书处。

(三)调查鉴别:“认定委”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认定评审:“认定委”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社会公示:经“认定委”审核后,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南京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委”提出异议。

(六)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认定委”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认定委”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

(七)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南京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认定委”做出决定,认定为“南京老字号”。

(八)登记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认定委”秘书处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南京老字号”以南京市商务局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一)“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南京老字号”所在单位须按季度报送经营情况数据,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汇总报“认定委”秘书处审核备案。

(三)“南京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报“认定委”秘书处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灭失;

6.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四)“南京老字号”未按规定报送季度经营情况数据和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整改,一年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南京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南京市商务局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南京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五)“南京老字号”企业不得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检举,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南京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

1.玷污“南京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2.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南京老字号”标识的;

3.转让“南京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认定委”书面备案、作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南京市商务局每隔四年对已认定的“南京老字号”进行复查,不符合“南京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将由南京市商务局撤销其“南京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八、责任和义务

(一)“南京老字号”企业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各区政府亦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南京老字号”给予扶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节庆活动、展览、媒体等宣传“南京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二)以“南京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南京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南京老字号”形象。

(三)参与“南京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2013年4月作为《关于开展“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商商贸〔2013〕61号)附件发布的《“南京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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