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公众参与水生生物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促进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长江流域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贯彻落实。
附件
南京市长江流域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水生生物保护,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涉渔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与奖励。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长江流域违法捕捞水产品相关举报受理与奖励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和餐饮服务单位违规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相关举报受理与奖励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管理部门举报涉渔违法行为。举报违法行为按照涉渔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权限,由辖区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15(市场监管)、12316(农业农村)举报电话(全天24小时受理)或者通过其他投诉举报渠道方式,对涉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涉渔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等。
第六条 管理部门在接到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相应记录。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主动跟踪后续工作情况;公安机关接案后应迅速甄别,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立案侦办,并将立案情况反馈移送部门,以便按本办法发放奖励。
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涉渔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于发现的涉渔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且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九条 举报下列涉渔违法行为(娱乐性垂钓除外),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在禁捕水域范围内(不含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但未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奖励100元;
(三)举报在禁捕水域范围内(不含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禁用渔具渔法非法捕捞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在禁捕水域属于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非法捕捞,但未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奖励200元;
(五)举报在禁捕水域属于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的,使用禁用渔具渔法非法捕捞的,奖励300元;
(六)举报对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奖励300元;
(七)举报违反《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奖励。
(八)提供经有关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团伙作案、有完整产业链条等有价值线索的,给予最高10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涉渔违法行为的,应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十一条 举报涉渔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经涉渔违法行为发生地辖区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涉渔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涉渔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涉渔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涉渔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行为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涉渔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涉渔违法行为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不便的,可使用微信政务红包的形式领取。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涉渔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 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人举报区管辖范围内的涉渔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区级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同级 门监督使用。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涉渔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涉渔违法行为举报,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