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淮安市商务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张梦 / 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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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委 省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 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精神,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我 市商务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3〕3号)、《市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J 215号)以及《淮安市市级商务流 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C2018J 11号、淮商财〔2018〕 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18年度淮安市商 务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外 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推动电 子商务发展,支持中心城区肉菜保供,支持再生资源项目建设等方面。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申报企业(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指 南和申报材料清单可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分类分项目装订成册,报 送至各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各区商务局(经发局/ 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扶持条件 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区商务局对照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主 要对项目申报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区财政局 对照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主要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 档)及项目具体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对应处室。

2018年度项目发生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 月31日之间。

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9年8月26日,逾期不予受 理。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在淮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 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 (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 或备案;

3.信用记录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4.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三)其他

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 受理不再调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淮安市级其 他财政补助。

三、具体要求

(一) 参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 规定》(苏财规〔2016〕10号),淮安市商务流通发展资金 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 妥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遵守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 诺并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1),承诺书须签名、盖章、署明日期。

(二) 各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要认真把关,严格 审核申报材料原件的真实性,核对单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 在材料复印件(原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 签名、盖章(处室印章),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 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材料,由各区商务局(经发 局/招商局)、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 字,同时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区商务局(经 发局/招商局)、区财政局公章上报市商务局。

(四) 严格规范程序。各区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 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 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 相关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 察机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程序的公正 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五)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 ] 215号), 按照项目政策“谁出台、谁负责”、项目资金“谁用钱、谁负 责”的基本原则,市商务局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及绩效工作承 担主体责任。各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联合财政局于2019 年8月10日前书面上报2017年度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

(六) 企业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每个申报项目均需提供下列三项材料。

1、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 2018年度全年企业纳税系统输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

以上所有项目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财务记账凭证及相关付款凭证还需加盖企业专用财务章。

(七) 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 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 予支持;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 的费用明细金额.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 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等,项目按实际申报和 审核情况,如超过财政当年预算安排,可适当调整奖补标准.

(九)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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