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2022年度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工作的通知
张梦 / 2020-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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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外贸进出口调结构、促转型工作的开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培育我市企业自主品牌,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27号)精神,现启动2020-2022年度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申报。相关申报材料请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于2020年9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外贸处。

 

附件1

2020-2022年度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外贸进出口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根据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2〕11号)、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苏政发〔2010〕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6号),《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评选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品牌为目标,着力提升自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二、组织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评选工作,组织企业申报、评审、认定、公示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审小组,负责审议确认获评企业名单。

三、评选标准

参照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评选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标准,确定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淮安市出口名牌,申报商品类别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

四、评选程序

(一)初审。各县(区)商务局,负责初审所辖区域有关企业的申请材料,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二)复审。市商务局汇总企业申请材料,提交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审小组打分。

(三)审议。市评审小组根据申报企业的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审议初定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名单;

(四)公示。经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审小组审议、初定后,淮安市商务局公示获评企业名单。公示期满后,予以正式确认。

五、鼓励和保护措施

1、支持各县区对获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2、对获评企业在广交会、华交会等热门展会的摊位申请给予重点扶持。

3、获评企业优先安排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品牌发展资金项目、走出去资金项目和鼓励类商品进口贴息资金项目等各级各类外经贸扶持资金项目。

4、择优推荐获评企业参加“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评选。

5、对获评企业给予通关、检验检疫、出口退税、外汇核销等方面便捷措施。

六、监督管理

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名牌每三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为三年。为保持出口名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市商务局将牵头市相关部门加强对获评企业监督管理。已获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商务局应暂停或者撤销其获得称号。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除撤销其获评称号并予以公告以外,6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参评申请。

 

附件2

 

2020-2022年度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标准

 

一、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2020-2022年度淮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淮安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份额;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中农产品(商务部口径)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其它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其中申报类别商品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五)在境内外均已注册商标,申报商标无争议。

(六)申报商标首次注册地为境内,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商品类别,申请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申报商标所有权。

(七)企业信用良好,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二、评审指标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5分)

1、持有境内外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数量(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3、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体现企业综合研发创新能力的情况。

4、已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数量。

(二)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20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等)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欧盟CE、EMC、ROHS、PAHS、REACH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等)情况。

4、参与制定或修订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5、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机构建设情况(自建国家、国际行业和省级权威机构认可的质控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

(三)市场销售(3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3、企业上年度销售总产值(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15分)

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境外收购品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情况。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境外设立海外仓、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分拨中心及售后服务站的数量,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情况。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评选的名牌、市级以上质量奖、名牌产品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三、关于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参评的要求

(一)母公司可使用全资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参评,请提供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海关代码;

(二)母公司可使用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参评,请提供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且需子公司书面授权;

(三)上述授权书需经授权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须写明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四、申报商品类别

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申报出口名牌的商品类别,除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共有20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四、申请材料

(一)总体要求

1、所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需在有效期内。

2、如使用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参加评审,请提供所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参评的授权书。

3、国外证明材料请另附中文翻译件。

(二)企业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若暂不能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请提交2018年度报告。

4、上年度企业国际市场销售和申报商品类别国际市场销售情况。使用多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应在申请表中一并列明。

5、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以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如CMA、CNAS证书等)复印件。

6、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境内商标专用权如为转让获得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境外收购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备案登记表、收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付汇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等的)复印件。

7、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境外设立海外仓、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分拨中心及售后服务站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外贸营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网址等。

9、获得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评选的名牌、市级以上质量奖、名牌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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