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做好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申报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园区外化工企业规范发展。
淮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和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对化工园区外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苏化治〔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处于我市苏淮高新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境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监测点。洪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和涟水(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企业视为化工园区外企业。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各地已经批准的手续完备、合法合规在建化工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监测点。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各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经批准可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监测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必须与现有厂区连接成片,不得异地新增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开展监测点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监测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二)厂址符合所在县区(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三)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六)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应税开票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较高或为产业链上必备企业,应税开票可适当降低。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实现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 VOCs 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 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化治办提交认定申请,并附认定材料(申请表样式及认定材料规范要求附后)。
第七条 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经属地化治办初核的监测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提请市化治办认定。
第八条 市化治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对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认定监测点企业名单报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通过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监测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批准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应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管理,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经认定监测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市、县(区)两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监测点企业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暂停监测点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需经市化治办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监测点资格,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监测点资格。
第十条 监测点实行跟踪管理和滚动复评。市化治办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认定,两年组织一次复评,经复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监测点资格。取消监测点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重新申报认定监测点。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立即取消监测点资格:
1.发生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环保监测一年发现两次超标的;
4.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