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梦 / 2020-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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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们研究制定了《淮安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地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2019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广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地方财政补助包含省及以下各级财政补助。

一、补助对象

地方财政补助对象为淮安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在淮安市范围内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淮安市充电设施规划(2016-2030)》,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补助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助标准

1、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给予补助。

2019年8月8日起,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2、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购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3、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给予补助;购置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每人当年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2019年6月26日以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外,不再对车辆购置给予补助。

(二)充电设施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对2020年4月底前通过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或专业第三方机构验收的,按充电桩功率给予补助,原则上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根据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

2、运营补助。依据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全部充电桩年度充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给予社会充电设施运营补助0.15元/千瓦时、公交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助0.05元/千瓦时。

三、补助方式

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由 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由 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由 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方式

(一)车辆补助资金

市级公共服务领域、市直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其他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其中私人消费者由消费者身份证登陆住址所在地(非本市住址的按工作单位)财政给予补助。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资金申报

(一)申报流程

1、车辆购置补助资金

市级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直接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县区级消费者,向县区工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其中私人乘用车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私人消费者身份证登记住址(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工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县区工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县区工信局(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工信局。

(二)企业申报时间与材料

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2019年地方补助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车辆补助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企事业单位申请车辆购置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5);

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资料(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

9、能够体现相关车型目录批次、续驶里程、能量密度、节油率等主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3中相关技术要求,需生产厂家盖章)。

汽车销售机构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5);

2、销售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住址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一年以上在淮安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6、材料真实性和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能够体现相关车型目录批次、续驶里程、能量密度、节油率等主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3中相关的技术要求,需生产厂家盖章)。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明细表(2019年度)(附件7);

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充电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4、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及每个充电站的充电量等);

5、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的承诺(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

6、省运行监测平台接入证明;

7、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80%的证明材料。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明细表(2019年度)(附件9);

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充电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4、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90%的证明材料;

5、各充电场站年度充电量证明材料。

(三)县区申报时间与材料

各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在审核汇总补助申请后,于2020年6月25日前向市工信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省级补助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清算申请报告、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4)、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5)。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汇总表(2019年度)(附件6)、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汇总表(2019年度)(附件8)、企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扣减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资格1至3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本市身份证登记住址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并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备案。

4、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5、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建成后,须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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