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开展2020年度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的通知
章孝德 / 2020-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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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和《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20〕46号)文件要求,现开展无锡市2020年度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请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申报认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做好认定材料初审工作,将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正式行文报送市政府,抄送市化治办。

请各市(县)区化治办于9月25日前向市化治办报送企业申报材料和申报企业在省攻坚行动中问题隐患整改闭环确认情况。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 升方案》,严格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加强和提升化工生产企业 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 是指处于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 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 经济效益突出,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企业的认定。化工产业安 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经 合法合规批准的在建项目(企业),竣工达产后符合监测点标准 的,可认定为监测点。

沿长江一公里、太湖一级保护区或其它生态保护区内不设立 监测点。

第四条 被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在其四至范围内,项目审 批、建设和管理参照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企业执行。太湖 二级保护区内的监测点企业,可以进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改

建,但不能新建、扩建。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应税销售应达到3亿元人 民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 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较高 的企业,应税销售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 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 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 录内。

(三) 企业用地符合所在市、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城 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管控要求。

(四) 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 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 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 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五) 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 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六) 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 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企业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必须为“绿 色”或“蓝色”。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化学工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 )执行,企业雨水(清下水) 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 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 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监视、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 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达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培训,配备 应急池、导流槽等环境应急防范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同时 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等相关要求。

(七) 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企业设置安全总监。

(八)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 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 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 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九)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 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建成安全风险管控 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成并投用安全生产 信息化管理平台。

(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十一)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市单位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要求。

(十二)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 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 事故并且未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过生 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 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 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填报 相关申请材料,可以申请设立监测点。

第七条 属地审核。市(县)区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并 抄送市化治办。

第八条市化治办审核。市化治办根据市政府有关办理要 求,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审核公示。市化治办审核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报批及备案。市化治办将审核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 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管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 能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常态化的监管 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0

第十三条 鼓励搬迁入园。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 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 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 向化工园区迁移。

第十四条 强化年度评价。各市(县)、区化治办组织主要 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相关 标准进行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市化 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监测点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化治办主要 成员单位讨论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测点资 格。

(一)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监测点资格的;

(二)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 事故的;

(三) 市级以上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 环保信用评价为红色或黑色的;

(五) 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六) 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

(七) 企业发生其它重大负面事项的;

(八) 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化治办将取消监测点名单 报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 施。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条 监测点的认定、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评价 及取消退出等工作由市化治办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锡政办发〔2008〕 2号、锡政办发〔2009〕331号同时废止,原认定的监测点按本办 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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