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锡发改办〔2020〕6号)和《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经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发改办〔2020〕8号)要求,现将2020年无锡市总部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总部企业:
(一)2020年前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范围内汇总纳税;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认定企业市外全资(含控股)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四)产业标准。
1.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2019年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2019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
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型企业、新兴业态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且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二、申报材料
申报总部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仅201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企业提供),近两年审计报告;
4.申报总部认定的企业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近两年纳税情况,申报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上年度纳税情况(附件2);
5.申报企业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和隶属关系证明);
8.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安全环保承诺书、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按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上述材料中,除1、6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或原件的扫描件(请盖红章)。
已认定过的总部企业每年须复核,所需材料为1、3、4、7、8项,如其他项有变化需主动说明。
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1、3、4、8项,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文件依据。
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各地区财政局完成纸质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申报单位需根据通知提交相关材料至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各地区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总部企业初审工作,同时提交各类申报企业汇总表至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与各地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于2020年5月8日前集中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本通知的文本及各类政策依据均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和下载;《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由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填报系统登录网址。
四、申报受理时间
请申报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后申报的企业进入下轮市级总部企业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大组织力度,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积极申报。
(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申报企业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推荐,对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获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该申报指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