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6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
(一)入库条件
1. 企业为在宿迁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 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入库程序
1. 企业申报。拟申请入库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地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2. 地方审核推荐。各地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审核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年—2019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3. 评审与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全市申请入库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拟入库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2020年度出库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省科技厅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一)出库企业
1. 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 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 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二)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 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 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对入库企业(包括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培育期间有无发生上述行为,请各地科技部门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
三、入库企业培育期实际贡献情况
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主动与同级税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科技局。各地上报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将作为核定入库企业培育期贡献奖励的依据。
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工作
各地 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将培育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对在8月31日前地方培育资金仍未下达或补足到位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将调整省培育资金分配方案,对涉及的企业省级不予奖励,并在安排2020年度省培育资金时,对该地区的资金指标予以核减。
五、材料报送
1. 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于2月10日前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附件3)(一式二份)。
2. 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于6月10日之前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一式二份)、企业入库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3.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于8月15日之前报送《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附件4)、《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5)、《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6)、《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附件7)、《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附件8)及各有关佐证材料(各一式三份)。
4. 上述所有材料请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宿迁市洪泽湖路130号407室)。
5.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是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地科技、 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时,对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入库企业和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是否发生应出库或应取消培育资格行为再次确认,如有需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的,各地科技部门要再次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并随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一起报送。
(三)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以及在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须如实填写《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并及时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各地科技、 门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时要确保组织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市有关 风廉政建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