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卢燕红 / 2020-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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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宿科发〔2017〕68号)、《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宿科发〔2017〕52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流程

1. 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对照合同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按规定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后,明确意见后及时报送市科技局。 

2. 项目验收组织。市科技局批复项目验收申请后,由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二、验收工作要求

1. 时间要求。所有项目原则上应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需按规定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2. 项目经费审计要求。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按规定自行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经费专项审计,不足30万元的需企业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

3. 项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均采取会议验收方式,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验收专家组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三、其他要求

1.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延期、结题或中止的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结题、中止材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前后一致性负主体责任,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市科技局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结题、中止材料等)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况。对项目验收组织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处理,并减少以后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名额。

3. 验收材料按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顺序平装成册(一式一份),于2020年5月28日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统一集中报送至市科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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