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高企申报工作总体安排,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 至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分三批次受理今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6日、7月24日和8月7日的24:00,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企业向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通知为准。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通知》(可在省科技厅网站:http://kxjst.jiangsu.gov.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申报程序要求,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的网上申报工作。企业要确保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省网”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 企业填报完成后须通过“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省网”,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企业在“省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省网”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2),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将“省网”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同时另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省网”中填写的数据和附件,以及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并于每批次截止日期前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
4.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进行,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4),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签字盖章),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最迟不得晚于10月9日前上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于10月9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提请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5.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依据各区(园区)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负责审核各区(园区)推荐企业“省网”填报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区(园区),由各区(园区)通知企业进行网络和纸质材料修改。
四、联系方式:
各区(园区)上报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6号门315室)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使用复印件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