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科技指导性计划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扬科发﹝2020﹞31号要求,现就有关2020年度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的组织申报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1、2020年市级重点研发(社会发展)项目按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同时组织。指导性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筹资金,主要面向我市区域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独立法人的医疗(卫生)单位。
2、在原申报通知的名额推荐基础上,三级甲等医院增报5项,其他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增报2项。
3、有关主管部门填写《2020年度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推荐汇总表》,“申请计划类别中”明确注明具体类别:仅申报指导性计划的注明“仅指导性计划”;申报指令性计划,但同意转指导性计划的,注明“同意转指导性计划”,否则一律不予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