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人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张梦 / 2020-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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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工作

1、各地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申报材料,并同时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系统进行填报。

2、各地区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19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3、2020年度入库申报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审”的原则。各地须提前收集汇总企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见《管理办法》规定),于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扬州市中小型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4、市科技局将于6月下旬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入库名单,并在市科技局 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厅。

二、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各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各地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上报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主动与同级税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8月17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见附件2)上报市科技局。

三、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各地区 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须按照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的标准,完成对2019年入库企业培育奖励的下达工作。同时,按照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的标准,安排2020年入库企业培育奖励资金。

各地 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地方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填报“地方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培育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地方资金对2018、2019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提供地方资金下达文件,于7月31日分别上报一式一份至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2019年入库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未足额下达的地区,在安排2020年度市培育资金时,对该地区的资金指标予以缓拨或核减。

四、工作要求

1、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是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地科技、 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入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2、各地科技、 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 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 工作的意见》(苏科 组〔2018〕16号)要求,把 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行文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取消其培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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