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 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科技厅《江 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 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徐州市众创空间备案与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 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 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 《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 〔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 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 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 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 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 创业平台。
第三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 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 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 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 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 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 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 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 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向纵深的进一步延伸, 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 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 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 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 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运营管理机构需在徐州市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 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 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 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 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O属租赁场 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 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 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 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 间不低于8家)。
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 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 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7、 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 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 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 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 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 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 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 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九条申请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八条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 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 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数占众创空间内所 有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总数的50%以上。
2、 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 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 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 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 化、定制化服务。
3、 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 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 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 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 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 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1、 申报机构向各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 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结果,合格 申报机构以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备案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 相关材料,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市级备 案资格。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运营机构、 专业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逐级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科技局 根据备案条件予以审核。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 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市 级众创空间,取消市级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或年 度考核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备案的资格,且2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C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科技局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 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将给予通报,其失信行为将纳入 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