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扬科发〔2018〕117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继续分为“企业转移转化成果类”(以下简称“转化类”)、“挖掘企业技术需求类”(以下简称“需求类”)和“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类”(以下简称“促成类”)。
1、“转化类”可以享受直接申领20万元扬州市创新券,并优先兑换,具体申请要求按照《扬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操作规程》(扬科发﹝2018﹞104号)执行,向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科技部门申请。
2、“需求类”须通过扬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可享受每条100元奖励。
3、“促成类”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须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取得扬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认定登记备案证明,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方可分别享受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和1%的奖补。
4、“需求类”和“促成类”常年受理,每年年底前集中审核并兑现一次。
5、享受奖补的技术转移机构须是经过我局正式备案的,技术经纪人须挂靠在经过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享受奖补政策。
6、关联企业间的技术转移活动不享受奖补政策。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有以下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 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或事业单位中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不享受技术经纪人奖补政策。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要求,支持科技镇长团成员依法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享受技术经纪人政策(公务员除外)。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我局备案通知要求申请备案,获得奖补和技术经纪人挂靠双重资格。截至2020年10月,全市已备案117家技术转移机构,具体名单见《关于公布2018年扬州市首批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扬科发〔2018〕134号)、《关于公布全市第二批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扬科发〔2019〕74号)、《关于公布全市第三批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扬科发〔2020〕96号)。
第二步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经纪人向经过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申请挂靠,自主选择挂靠机构,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挂靠。所有技术经纪人须与挂靠技术转移机构签订挂靠协议(附件1),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为了更好地落实奖补政策,扬州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平台单位——扬州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免费向所有技术经纪人提供申请挂靠。技术经纪人申请挂靠技术转移机构方式是:关注“扬州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微信公众号,进入后点击“技术服务—技术经纪人挂靠”,在线填写并上传身份证照片和盖章的挂靠协议,点击提交。鼓励全市技术经纪人组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扬州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优惠提供办公场所。
第三步企业技术需求挖掘: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深入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交流,挖掘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按照《扬州市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征集表》(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盖章件,提交方式同技术经纪人申请挂靠技术转移机构的方式(关注“扬州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微信公众号点击“技术服务—技术需求提交”)。需求提交后,扬州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向需求提交人说明原因,限期整改后重新提交。
第四步技术交易促成: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根据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寻求国内外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落地转移转化,促成双方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并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http://www.jstec.com.cn/),点击“技术合同登记”平台,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三、材料要求
1、“需求类”申报材料:《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申请表(需求类)》(附件3),技术经纪人征集的需求须附加提供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转移机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A4纸装订。
2、“促成类”申报材料:《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申请表(促成类)》(附件4),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合同签订的证明原件(原则上需要技术合同双方盖章确认)和收取佣金(鼓励中介方参考《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从业佣金收费标准》执行)发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技术合同须附加提供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转移机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A4纸装订。
3、“需求类”和“促成类”奖励申报材料均由技术转移机构统一申报,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批准等程序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至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挂靠的技术经纪人。
4、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广泛发动,确保所有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对技术转移奖励政策应享尽享。同时,对本地技术转移机构申请“需求类”和“促成类”奖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资金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要求所有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同有效期须是在2018年9月5日后,并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备案。所有申请“需求类”和“促成类”奖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扬州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一楼(扬州市文昌东路99号江广智慧城北苑3号楼)
附件1:
扬州市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转移机构协议
(样本)
甲方:(已经扬州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挂靠技术经纪人)
姓名: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
为进一步完善扬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强化技术经纪人的发展、培育以及管理,并积极响应和落实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精神,就乙方挂靠在甲方单位下,围绕技术转移提供技术经纪服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为经扬州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接受乙方挂靠,从事技术经纪工作,自签订之日起,挂靠期为二年。
2、甲方应组织乙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乙方提供活动场地、市场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洽谈活动以及专业培训。
3、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省份证复印件、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的证明资料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乙方应该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技术交流、洽谈活动以及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5、乙方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和促进技术转移项目所获得的扬州市技术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甲方应在该奖励资金到位后一个星期内,扣除税费、管理费等项目后及时发放给乙方。(管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挂靠扬州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免收管理费)
6、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并签订经纪合同的,甲方应在相关佣金到位后一个星期内,在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发放给乙方。(管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挂靠扬州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免收管理费)
7、挂靠期间如一方需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并由甲方报扬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附件:甲方营业执照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