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根据省科技厅工作安排调整,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上报时间做出如下调整:
1. 各县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联合推荐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与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0年6月15日延后至2020年8月10日。
2. 各县及赣榆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联合行文上报的“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0年8月20日延后至2020年9月27日。其它“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等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不变。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连政发〔2019〕10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连政办发〔2019〕1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6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工作
(一)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申报材料,并同时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二)各县区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19年度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三)各县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负责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工作,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条件的入库推荐企业名单。由各县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 门于6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
二、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审核上报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市科技局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 出库企业
(1)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 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对入库企业(包括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培育期间有无发生上述行为,请县区科技部门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要认真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于2月17日前正式行文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同时,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在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时,对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入库企业和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是否发生应出库或应取消培育资格行为再次确认,并将确认情况报市科技局,如有需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的,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再次正式行文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
三、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一)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上报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主动与同级税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8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科技局。
四、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一)各县区 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各县及赣榆区须对2020年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入库培育奖励,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认定培育奖励。各县区培育奖励资金应在8月20日前下达到位或补足到位。
(二)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培育资金下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 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培育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或证明材料,于8月20日前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存在培育资金未足额下达情况的县区,还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和“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并附情况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是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县区科技、 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二)各县区科技、 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 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 工作的意见》(苏科 组〔2018〕16号)要求,把 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及入库企业合规性开展抽查。
(三)各县区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表格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连云港市东盐河路17号408室)。
附件:
1.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2.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3. 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
4. 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5.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6.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
7.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填报地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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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信用承诺: 按照相关要求,我们对以上企业进行了认真的综合审查,现承诺如下: 1. 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企业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 2. 本主管部门在审查推荐过程中,无违规推荐、审查不严等失信行为; 3.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了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本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县区科技部门(盖章) 县区 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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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在地区是省级以上高新区的需注明高新区名称。
附件2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填报地区:
一、提请出库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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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库企业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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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高企认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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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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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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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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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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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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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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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请取消培育资格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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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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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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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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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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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 时间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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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违法 |
重大质量事故违法 |
严重环境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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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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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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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 时间 |
失信行为类型 |
失信行为发生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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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科研失信 |
严重社会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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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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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对本地区入库企业进行了全面核查确认,以上企业属于应出库或应取消培育资格的情形,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县区科技部门(盖章) 县区 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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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在地区 |
应纳税所得额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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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在地区是省级以上高新区的需注明高新区名称。
附件4
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填报地区: 市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区 |
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金额 |
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下达时间 |
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下达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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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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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报数据以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县区科技部门(盖章) 县区 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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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应包括下辖县(区、省级以上园区)投入的入库奖励资金,需提供资金下达文件等佐证材料,省级以上高新区设有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的须单列。
附件5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
奖励情况汇总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区 |
高企认定证书编号 |
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金额 |
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下达时间 |
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下达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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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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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报数据以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县区 门(盖章) 县区科技部门(盖章) |
注: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应包括下辖县(区、省级以上园区)投入的认定奖励资金,需提供资金下达文件等佐证材料,省级以上高新区设有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的须单列。
附件6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
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
填报地区: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区 |
未足额下达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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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门(盖章) 县区科技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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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
资金情况汇总表
填报地区: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区 |
未足额下达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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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门(盖章) 县区科技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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